中国海关总署增列疫情防控物资商品编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为提高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增列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盒、医疗或外科口罩等物资商品编号。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30024100.19”;原编号“30022000.11”,“30022000.19”停止使用;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 医用手套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 医用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63079010.90”,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 呼吸机及其零配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90192010.90”,“90192020.11”,“90192020.19”,“90192020.91”,“90192020.99”; 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更多进出口清关知识欢迎联系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