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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 《非常律师禹英禑》 第十集

2023-01-27 16:17 作者:最快乐的懒虫  |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条文理解】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条第3款第3项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增加第3款第5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交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对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言,本条保护的是其性交自由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言,其通常不具有正确认识并自由决定自己性行为的能力,在被害人为幼女时,本条保护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权。

(2)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对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首先,这要求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这些方法的共同特征是让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或者利用了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其次,这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若没有发生性关系,仅有猥亵行为,则不能成立本罪;若仅发生性关系,而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行行为,也不能成立本罪。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在妇女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自主决定是否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情况下,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二,在妇女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比如妇女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征得该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言,行为人无论是否征得被害人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妇女的社会地位、生活作风、婚姻状况等因素,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成立强奸罪,但在采取拘禁方式,发生伤害后果等情形下,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强奸以男女之间发生性交为目的,在奸淫幼女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意味着妻子已经概括性同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这就不存在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但是,在婚姻关系处于非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尚处于确认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一定限制,丈夫若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仍然构成强奸罪。

对于奸淫患精神病或存在智能减退症状的妇女的行为,若该妇女缺乏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且行为人明知对方患精神病或存在智能减退症状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该妇女是否“同意”,均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轮奸是本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所谓“轮奸”,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强奸行为。构成轮奸,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客观上要求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在连续时间内轮流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也是本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之一。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性器官严重损害,或者使被害人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若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报复等心理,在强奸过程中或者强奸后,故意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则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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