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燃事故3死4伤!总经理、安全副总被追刑!
2021年11月20日,浙江某药业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近日,浙江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陈某在位于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二)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昌明药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擅自拆除废气排放管导致易燃有害废气长时间直排大气,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1、动火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昌明药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Ⅱ的废水成份,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Ⅱ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一级并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
4、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在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部分管线后,调节池Ⅱ存在泄漏易燃有害废气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正常生产,调节池Ⅱ仍在正常接纳废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制定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方案,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关于动火作业需要检测什么?
01 可燃易爆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乙烯、乙炔等。
02 可燃易爆蒸汽,如:汽油、酒精、柴油、煤油等。
03 可燃易爆粉尘,如:煤粉、铝粉、面粉等。
关于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或用氮气一端吹扫另一端连续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4、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时应随时进行监测。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