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行政法-12-国家赔偿法


12-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政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要件
职权性
= 职务行为
结果要件
合法权益
人身权、财产权
有直接损失
精神损害
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由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者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条件
损害人身自由权
损害生命健康权
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的殴打、虐待等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损害财产权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查封、扣押、冻结等新行政制措施
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例外情形
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
受害人自己致害
第三人致害
不可抗力致害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利害关系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移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按份责任分开赔)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
非诉执行案件
谁诉谁赔
谁错谁赔
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 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or口头)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
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刑事拘留
合法 + 超期羁押
违法
违反条件
违反程序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全赔)
结果归责原则
逮捕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原判刑罚已执行
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公检法)
侵犯人身权
错误拘留
违法拘留
合法+超期
错误逮捕
错误判决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侵犯财产权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予赔偿的情形
有罪之人(不负不追究):赔后不赔前
有罪之人(无实刑):全部不赔
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0日:已起诉
1年:措施届满或者解除措施
2年:仅立案
属于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强制措施
30日:已起诉
1年:措施届满或者解除措施
2年:仅立案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三个措施、一个执行)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措施
不当罚
超额罚
超期拘
重复罚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
错误执行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执行标的错误
谁错谁赔
依法保管
保管人赔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获得赔偿、补偿的,对该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多因一果
受害人也有过错
申请期间和其他规定
一般情形
例外情形(不必等到终结后)
其他规定
拍卖变卖的赔偿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错误,且对当事人的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违法拍卖、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常性费用开支
留守职工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费
水电费
房屋场地租金
设备租金
设备折旧费
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违法拘留
决定拘留的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院
错误逮捕
决定逮捕的机关
检察院
法院
一审判决有罪(判决未生效)
一审法院
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一审判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
其余都是一审法院赔偿
司法赔偿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or口头)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0日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为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或者检察院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个月)
30日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赔委会
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委会
本院3人以上审判员组成
组成人数为单数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赔偿请求人向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决定书由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决定错误的纠正(= 再审的启动)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可上可下(法院系统内部)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人身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人身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
身体伤害
医疗费
护工费
误工费
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死亡
支付死亡赔偿件加丧葬费
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 = 医保
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
侵犯人身自由权
误工费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害财产权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违法拍卖需要支付赔偿金
经常性费用开支
留守职工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费
水电费
房屋场地租金
设备租金
设备折旧费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赔偿金支付
先申请再申请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
→ 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 财政部门15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
→ 全额支付
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