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变更专利著录事项?
第一,已获得专利后,权利人有权就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申请。申请向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具体内容包括:
(1)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前、变更后事项,如:发明人姓名、专 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国籍和地 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和代理人姓名、联 系人姓名和地址、邮政编码等。
(2)签章:变更前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变更后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3)其他要求:纸件申请,提交的法律手续文件为纸件;电子申请,由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提交电子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1)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变更前后内容、签章、审核 相关证明文件等,同时审查专利申请所处审查阶段、质押、保全等内容。
(2)审核材料,合格,发手续合格通知书,更改相关著录项目, 记录登记簿,并进行事务公告。审批不合格,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二,缴费。申请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应当缴纳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变更费200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第三,提交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拟申请变更专利著录事项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列表)。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