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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4人死亡!宜春高安6•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2-05 10:54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近日,宜春市政府官网公布《宜春高安“6•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6月1日13时40分许,高安市新街镇邓家村坑子里自然村段(S309 K136+150)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违规占用对向车道,与超载行驶的重型货车正面碰撞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赣C082B3号小型轿车

车辆登记所有人:罗某花;使用性质:非营运。

(2)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

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物(矿石)的货源单位。

(2)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

(3)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物(矿石)的购货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日12时30分许,黄某驾驶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高安市洪石岭采石有限公司装载矿石后出发,沿309省道(相太新公路)由西向东行经相城镇、太阳镇、新街镇前往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卸货。

13时00分许,罗某花驾驶赣C082B3号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枚、蓝某平及贾某根等3人从高安市人民医院出发,行经锦惠中路、锦惠南路、城南汽车站、218省道、309省道前往新街镇西港村。

13时40分,双方车辆行至高安市新街镇邓家村坑子里自然村段(S309 K136+150)时,赣C082B3号小型轿车占用对向车道,与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紧急往左侧避让过程中将赣C082B3号小型轿车推行跌落至道路左侧土坎下。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航拍图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车辆、货物受损;其中,罗某花、黄某枚当场死亡,蓝某平、贾某根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赣C082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花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依然占道行驶,导致与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间接原因分析】

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导致惯性动能增大,遇突发状况难以及时制动或避险。

【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地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日常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够到位,对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厂(场)块石未过磅,出厂(场)运输车辆普遍存在超载现象;且该厂(场)区还单独设有一条出厂岔路,用以避开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

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虽然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却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例会记录存在造假情况;企业对于所属车辆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所属驾驶人随意超载运输,并按照驾驶人和公司分别承担40%、60%的比例分摊交警、交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3. 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采购矿石时默许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荷载要求收取货物,对六轴、四轴车辆私自制定荷载标准,仅对超过其制定标准的车辆拒收运输货物。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罗某花,女,事故车辆赣C082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男,事故车辆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游某护,男,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地磅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放任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场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游某灯,男,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驾驶员未按规章制度处理或解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落实《地磅岗位操作规程》,对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厂块石未过磅,出厂运输车辆普遍存在超载现象,违反了《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采购矿石时默许运输车辆超载送货,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荷载要求收取货物,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由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整理:赵明礼

审核:林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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