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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不可以开具给第三方

2023-02-24 10:33 作者:诺成财税  | 我要投稿

问题描述

施工方与建设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预收了建设方的工程款。之后建设方投资控股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现在,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把发票开给这家新公司,是否可行?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口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即三流中,业务流和发票流一定要保持一致,发票一定要由实际销售方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方,只有在业务流和发票流保持一致,证明双方交易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开具的发票才可能避免被定性为虚开发票。

  问题中所述的这种情况,如果施工方实际是向建设方提供的服务,施工方应向建设方开具发票,而不能将发票开具给新公司。如果开具给新公司的,由于施工方没有实际向新公司提供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存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接受发票的公司存在被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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