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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销售提成如何认定?

2023-03-03 10:33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在销售、中介等行业中,员工往往会因销售提成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此时,员工的销售提成如何认定?员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赵某入职某电器公司任销售。2018年1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赵某每月所得的工资数额均高于3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中旬,赵某的基本工资未发放。同年3月,赵某就报销差旅费一事与某电器公司发生争执。随后,该公司于2018年3月中旬以赵某在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中表现不好,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在调岗过程中索要差旅费为由,辞退了赵某。对此,赵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某电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销售提成方面,经办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薪资绩效方案、销售合同、收款证明等,认可了某电器公司拖欠赵某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的销售提成。其中,某电器公司声称,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因为没有对方公司签字和盖章,导致拖欠的货款无法收回,因此不应向赵某支付该合同的提出。对此,经办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但在这种情况下某电器公司仍向某旅游公司发货的行为有悖常理。即使该合同确未签名盖章,但某电器公司未能就赵某在此合同中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赵某。最终,经办法院判令某电器公司向赵某支付销售提成。

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福利发放记录等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案中,关于工资标准、销售提成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院考虑到双方举证能力的强弱,结合对工资标准以及销售提成的举证情况,认为某电器公司就赵某工资及销售提成的具体情况,不同意赵某有关提成的诉讼主张的原因。但某电器公司未能就此充分举证,因此法律采信了赵某的主张,某电器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需举证到何种程度,经办法院往往会根据案情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控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譬如在本案中,在赵某就销售提成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证明存在销售提成的前提下,某电器公司就其不同意支付的抗辩理由应当充分举证,否则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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