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大一学生高考期间禁止离校!聊聊考试作弊犯罪

视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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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刑法刑法条款有之一的描述,主要因为刑法修正案的存在。
2、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与被替考者同罪,构成代替考试罪。
3、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4、手段和目的是要统一的,我们应当自律不钻法律漏洞。
5、大一新生在高考期间禁止离校,是因为学校要保护这些学生,阻止他们帮人替考成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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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翻有详细笔记)
视频笔记目录
一、刑法条款为什么有之一的描述
1:01-2:43
二、刑法中的考试作弊犯罪
2:44-3:24
三、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3:25-8:13
四、为什么大一新生在高考期间禁止离校?
8:14-9:50
五、为什么我们不能钻法律漏洞?
9:51-11:18
一、刑法条款为什么有之一的描述
主要是因为刑法修正案的存在。1997年刑法出台后,立法者希望以后的修改都是在这部刑法的基础上修改,而不需要再另一部新的刑法,所以就出现了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正,修正案所修改的只是对就有法条的一些增加和删除,所以如果在一个法条之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罪,就可能会使用之一这个表述。
二、刑法中的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1、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3、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教育类招生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职业资格类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例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照考试
5、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例如∶
①高考体育特长生招生教练组织考生服用兴奋剂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②在电竞专业特长生考试中组织他人打游戏作弊
四、为什么大一新生在高考期间禁止离校?
1、为什么大一新生在高考期间禁止离校?
答∶因为学校要保护这些学生,阻止他们帮人替考成为犯罪分子。
2、如果大一新生帮他人代替高考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高考替考案例分析
①张三是某985高校大三学生,冒充大一学生接单,替李四高考,最后离本科线差了250分。张三、李四构成什么罪?
答∶张三构成代替考试罪,还构成诈骗罪;李四构成代替考试罪
②王五为了孩子积分落户找人代替成人高考,最后被查出,自己和替考者都因为代替考试罪入狱。
③李五对男朋友李四说,如果他考不上中国政法大学就要和他分手,最后李四找人替考代替考试罪入狱。不构成紧急避险
五、为什么我们不能钻法律漏洞?
1、手段和目的是要统一的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马丁路德金
2、任何惩罚应该是教育性的
只有当一种惩罚能够改进某个人的灵魂,才具有正当性;如果一种惩罚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报复,后果会使得被惩罚者的道德水平更加的低下
3、我们应当自律不钻法律漏洞
法律虽然是一种他律,但目标始终是促进人内心的自律。
反思∶
是处在外在的监狱、看守所更可怕,还是自己的良知被拘禁、被内在的幽暗所奴役更可怕?
可见的牢笼和不可见的牢笼哪个更可怕?
参考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