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个人都是安置对象,高层房源却只给开发商?

前几天,福州鼓楼区印象西湖部分拆迁安置户反映,他们在回迁选房时发现能够抽选房源都是四楼以下的低楼层,而同样性质为安置房的高层房源却没有给到大家手上,并且大家也根本不知情有这样的房源。
那么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我们的节目继续关注。
高层房源给了开发商
节目播出之后,记者从安置户们那又得到了一个新线索:拿到高层房源的是同为安置对象的开发商和胜房地产公司。为了核实情况,记者也找到了印象西湖的开发商。
鼓楼建投回应:分房依据集中分配原则
随后,记者也再次来到了鼓楼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林副主任证实,印象西湖2号楼高层还有安置房源,这部分的房源他们分配给了开发商和胜公司。
那么为什么偏偏是高层的房源分配给了开发商,对此鼓楼建投的林副主任解释,他们是根据“集中分配”原则决定的。
一块给和胜,一块给这边的安置户,我们是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因为45平方米和75平方米在16层以上的是有,但是才几套,还有剩下的户型跟安置户户型是不匹配的,按照这种原则的话那就是把高层的,16层以上房源,五千平方米一次性全部切割给和胜公司。
部分安置户:分配原则背离公平公正
这样的分配原则在部分安置户眼中看来并不公平。

“你开发商安置户分配在16楼以上高层,我们就应该分配在四楼以下,这难道合理吗?一样是安置户那就应该去摇号拿房子,而不是因为集中分配原则就给他了,完全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印象西湖最早是一般的安置房,以后安置型商品房跟开发商的关系是摇号的,全部打散的。那时候这边还没开始实施,就是采取相对集中原则,我们这样分配就这样分配了。
法律人士:“集中分配” 应提前告知
在拆迁安置时,依据集中原则来分配房源是否合理呢,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丁兆增 在实施集中分配原则时应当要注意公平与合理性,如果拆迁单位在对于原拆原迁或者异地安置户的时候没有对楼层的高低、户型有明确告知,那当然安置户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希望拿出全部的户型进行抽选。
法学人士建议,
安置户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召开听证。
记者认为既然同为安置户,那么无论是作为开发商还是作为一般的回迁户,权利与义务都是一致的。集中分配原则也讲先行条件,否则就有些简单,难免落人口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