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8.2 商业利润和商业价格(4)
但是,不同部门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却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商业售卖价格。这是因为,在平均利润率不变,从而在一定量商业资本所获得的利润量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商业资本周转速度愈快,它周转的商品数量就会愈多,而将这一定量的商业利润分摊到单位商品上去的份额就必然愈少。用上面举过的例子来说,我们在那里假定商人用100元购买100斤砂糖,如按照15%的平均利润来实行加价,商人从一次周转中就能获得15元的利润。假定商业资本一年不是周转一次,而是周转五次,商人用100元资本一年就能为产业部门推销500斤砂糖,即500元的商品。但根据上述等量商业资本获得等量商业利润的原则,这一年归商人占有的利润将仍然只有15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100斤砂糖就只能加价3元,即按103元的商业价格来出卖,15元利润只有在这500斤砂糖完全卖掉以后才能实现。
所以,马克思说:“商业加价的程度,即由定额资本的商业利润加到各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去的可除部分的大小,与不同营业部门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例。”[1]“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业利润的百分率尽管相同,这个相同的百分率仍然会比例于它们的周转时间,按完全不同的就商品价值计算的百分率,来提高这些商品的售卖价格。”[2]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说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的差别,不会影响到它的年利润率,只会影响到单位商品的商业加价,这是就不同商业部门的关系来说的;而如果就同一商业部门内部的各个商人来说,那么资本的周转速度,对于他的年利润率,就有决定性的意义了。假定某一个商业部门共有资本3,000元,由三个资本各为1000元的个别资本组成,平均利润率为15%。又假定该商业部门资本平均一年周转3次,甲资本每年周转4次,乙资本3次,丙资本2次。在这种情况下,甲资本每年得到的利润是200元,乙资本是150元,丙资本是100元;而它们的年利润率则分别为20%、15%和10%。这就是说,周转速度高于平均速度的个别资本,可以得到比平均利润率更高的年利润率,这正如在同一产业部门中,生产条件较好的资本家可以得到超额利润一样。正因为如此,所以资本周转速度快的商人,在竞争过程中就可以比别人卖得价格便宜一些,而不致使他的利润降低到平均利润以下。平常所谓商人“薄利多销”的奥妙,便在这里。
以上,我们分析了商业资本周转速度对于商业价格的影响。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影响,所以就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流通过程本身能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并进而引起一种错误的观念,好像商人自己就能决定商品的售卖价格。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分析却告诉我们,商业价格的高低并不是任意确定的。决定商业价格的客观因素是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率,至于商业资本的周转,那只能影响到分摊给单位商品的利润的份额。因此,商业价格的形成,也是严格地依据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若已知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限界,要理解资本的竞争怎么会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再进一步转化为商业价格,并且把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那就容易了。”[3]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47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47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