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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沿革(第十期)

2023-10-16 18:05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托马斯·杰斐逊(下期)

(十三)杰斐逊为这所大学设想的目标包括:培养政治家、议员和法官,他们乃民众繁荣昌盛之所依,个人幸福快乐之所系;阐述讲解政府的原则与架构,指导国家之间交往的法律、我们自身所赖以治理国家的法律,宣扬一种合乎理性的立法精神,在杜绝一切对个人行为所强加的不合理和多余的限制的同时使我们在不侵犯他人相同权力的情况下享有行动自由;协调、促进农业、制造业、商业的利益,并通过形成广闻博见的政治经济见解,为公共工业营造一个自由空间;发展青年人的理性思维能力,丰富其思想,培养其德行,发展其美德与秩序之精神;教授数学和物理科学知识,促进艺术的发展,增进人类生活的健康、生机与舒适;使之养成思考及正确行动的习惯,成为他人的道德典范、同侪幸福的表率。为实现这些目标,杰斐逊设计一个包含古典课程和现代实用课程的广博课程体系。杰斐逊排除神学课程,把讲授与道德有关的规范与责任划归到伦理学教授讲授的范围,从而第一次在大学实践宗教自由原则。1818年12月8日《弗吉尼亚大学筹备委员会报告》正式提交到议会,1819年1月18日众议院进行表决,中心学院以114 : 69的多数票赢得决定性胜利,最终确立为大学校址。五天后参议院以22 : 1的票数通过并批准《建立弗吉尼亚大学的法案》,给予大学法律地位的建校特许状,正式确立中心学院所在地夏洛茨维尔作为弗吉尼亚大学的校址。并将中心学院与弗吉尼亚大学合并,其资产转移给弗吉尼亚大学,弗吉尼亚大学成为具备合法性的法人团体,弗吉尼亚大学正式诞生。弗吉尼亚大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大学筹备委员会报告》中,报告将开设的课程分为10大门类,分别是古代语言、现代语言、纯数学、物理数学、自然哲学、植物学和动物学、解剖学和医学、政治学、法学和道德哲学。除了正式规定的课程之外还有三类非正式课程:身体锻炼和军事演习;手工训练;舞蹈、音乐和绘画。这些占据娱乐时间用来丰富生活的活动交给辅助的教师负责,由学生自费完成,大学可以提供场地。杰斐逊以“实用”为标准的课程选择原则影响南部和西部一大批新兴州立大学的课程设置,代表实用主义高等教育哲学在美国的最初发展。1824年弗吉尼亚大学董事会接受选修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位学生都有且只有参加自己选择的学院的自由”。与今天的选修制不同的是这种选择自由是选择学院的自由,而不是选择具体科目的自由。由于当时知识专业化程度较低,许多学科尚未分化,在实际意义上这种选修是一种学科大类的选修,而且一旦选定就要跟随教授学习固定的课程,选修制度的实施是杰斐逊学术自由原则在学习自由上的具体体现。

(十四)与此前教派学院中单一的必修课程截然不同,它给予学生选择学院和修学年限的自由,从而在整个美国高等教育中开创一种新的课程管理制度。在学生管理上杰斐逊认为:“建立在恐惧之上的管理不会带来良好的品行,相反用荣誉和自尊引导充满生气的年轻人才不会使他们做出丧失体面的轻率举动。”为此他将维持纪律的责任更多地留给学生,建立由6人组成的学生自治团体,他们“由教师从最正直的学生中选出,其职责是成自治团体、调查真相、提出惩罚建议。董事会建议被指控犯有轻罪的学生由他们的同龄人来处理,让他们从中学会自我管理与合作,重罪则要受到教师的详细审查。托马斯·杰斐逊不仅是政治家,更是一个建筑师。他亲自设计建造蒙蒂塞洛庄园,这座庄园的主建筑兼具古希腊和罗马建筑风格,在采光、通风、节能、实用等方面多有创意,采用多利安式的门廊、白色的圆顶以及低矮的红砖为主体的搭配。杰斐逊对弗吉尼亚州议会山庄的建筑设计亦有贡献,该建筑以法国南部尼姆的古罗马式庙宇“方堂”为原型,杰斐逊的建案开启美国后续的联邦式建筑风潮。杰斐逊还亲自规划弗吉尼亚大学校园的建筑风格,他大量使用古罗马风格的建筑,并在其中有所革新,认为这才能体现美国人民主与创新的精神。与牛津、剑桥、哈佛等大学截然不同,弗吉尼亚大学拒绝哥特式的尖顶,而以雪白小巧的亭楼为主。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很大,给人一种开放自由之感。亭楼之间大都有白色圆柱连成一条条走廊,与开阔的绿地相辅相成。校园主楼TheRotunda模仿古罗马的万神庙,是整个学校的核心,1976年美国建筑学会将其评为美国建国200年中最让人骄傲的建筑。政治理念:威胁来自强权政府:杰斐逊认为自治是人的天赋权利,杰斐逊在信中写道:“我确信如果天意没有注定人永远不得自由(相信这点是亵渎上帝的),秘诀就在于使他自己保管有关他自己的权力,而且世界上每一个人和每一个集体都有自治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什么样的政体可以让人民实现自治呢?杰斐逊在写给詹姆斯·麦迪逊的信中写道:“人类社会存在于三种大相径庭的形式下:(1)存在于没有政府的状态下,例如在我们的印第安人中间;(2)存在于有政府的状态下其中每个人的意志都有一定影响,例如较小程度在英国,较大程度在我们的州;(3)存在于强权政府下,例如在其他一切君主国以及大多数共和国。要了解生活在最后一种形式下的痛苦就必须把它们予以揭露,这是狼对羊的统治。我不知道第一种形式是不是最好的,但是我认为它和较多的人口是不相容的。”

(十五)“第二种形式有很多好处,在那种形式下多数人享受很大程度的自由和幸福。它也有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是容易发生骚乱,但是拿它来同君主国的压迫相比时就微不足道了。我宁爱有危险的自由,也不愿自由自在地做奴隶。就连这个弊病也有好处,它能防止政府蜕化堕落,促进人民对国家大事的关心。我认为时不时发生一次小规模的叛乱是件好事,它在政治界就像暴风雨在自然界一样地必不可少,造反是对于政府的健康必不可少的良药。”由此可见杰斐逊非常痛恨君主政体、贵族制政体。建立自下而上的共和政体:杰斐逊想要的政府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共和政体,杰斐逊反对权力的集中,他说:“破坏世界上曾经有过的每一个政府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是什么?是把全部责任和权力合并起来,集中在一人或一批人手里。让全国政府处理国防以及对外关系和联邦关系,州政府处理公民权利、法律治安,以及与州有关的事务;县政府处理县的地方性事务,区政府处理区的事务。把这些共和国从全国性的大共和国到其所有从属机构一分再分,直到每个人都管理自己的农场,每个人自己的眼睛能监督的都由他自己监督,这样一切事情就能办得最好。”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杰斐逊主张:“支持州政府的一切权利,把州政府当作管理内部事务最有效的行政机关以及抵制反共和倾向的最牢靠保障。”为此杰斐逊提出“百户邑”的方案,这个方案就将共和政体与对人民的教育结合起来。杰斐逊叙述:“把每个县划分为五六英里见方的小区,称为百户邑。每个百户邑都设立一所学校,教学生读、写和算术。教师由百户邑供养,百户邑内每个人都可以送子女免费入学三年,以后只要出钱,愿意读多少年都可以。这个法案的所有观点中最重要、最合理的一个观点是使人民成为他们本身自由的可靠的、而且是最终的保卫者,通过这个方案后人民可以接受教育,可以阅读报纸,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智独立思考。”百户邑还是最低一级的人民自治组织,杰斐逊设想:“每个百户邑的邑长可以召集全体居民开会,让居民投票表决,把投票结果上报县行政委员会。县行政委员会把所有百户邑的投票结果集中起来,当作总的权威,这样全体人民的意见就能公正地、充分地、和平地表达出来,经过讨论后由全社会共同以理智做出决定。”杰斐逊还主张用民兵代替常备军,他说:“我承认我对一个军事力量非常强大的政府没有好感,它总是压迫性的。它使统治者逍遥自在,而人们却饱受苦难。”杰斐逊反对行政官连选连任,他说:“我从封建历史中也认识到终身官职是多么容易逐渐发展成为世袭。”他也反对法官终身任职,他说:“一个从属于国王意志的司法系统业已证明是国王手中最富有压迫性的工具。”

(十六)农民观、经济观:在杰斐逊的观念里农民是最好的公民,他认为农民有着维持共和政体所必需的美德,这一思想可能是基于“对经济上自食其力与政治上独立自主的对应关系的理论以及对自由劳动的价值的重视。”当然这也同美国当时的国情有关,人口90%以上是乡野村夫,大多数是土地保有者,没有贫穷的两极分化,没有严密的阶级组织。如果按照杰斐逊所说“共和主义的首要原则是‘多数裁决’”,那么毫无疑问杰斐逊是站在农民的立场上的。更重要的是杰斐逊对维持共和政体和捍卫人民的自由有着近乎疯狂的执着,政治上的考虑主导他在经济上的思考。为了实现政治理想中的自由,他曾写道:“我宁愿看到半个世界人口灭绝,也不愿这个事业失败。即使每个国家只剩下一个亚当和一个夏娃,只要他们是自由的也胜于目前的状况。”杰斐逊希望美国如果不是永远,那么至少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一个农业国。在1785年杰斐逊给约翰·杰伊的信中写道:“耕种者是最有价值的公民,他们是最活跃、最独立、最道德高尚的,他们被最耐久的纽带同他们的国家连接在一起,并且与国家的自由和利益融为一体。因此只要他们能在农业中找到工作,我就不会把他们变成海员、工匠或任何其他人。我认为工匠是助长罪恶的人,是被用来全面颠覆国家一切自由的工具。”在1804年杰斐逊仍然在信中写道:“让我们所有的劳动力都从事农业劳动岂不是更好吗?我们应该承认农业工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从事制造的工人占有优势。”其实杰斐逊坚持这样的想法也跟美国地广人稀的国情有关以及基于“为了消除尽可能多的战争起因,我们最好把海洋完全放弃”的中立国思想有关,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杰斐逊对维持共和政体、保障人民的自由有着近乎疯狂的执着。杰斐逊认为法官应为技术性专家,不能设定政策。他谴责最高法院于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案中的判决为违反民主,但无法在国会中取得足额支持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来驳回该判决。他在《对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批评》中指出:“以法官为一切宪政疑义之最高仲裁者之说法十分危险,任何释宪的法官皆可置我等于寡头独裁之下。我们的法官既与常人一般正直,亦无逾常人。法官们对党派、权力与自身特权之偏好亦无异于人,他们的权力最是危险,因其为终身职,且不如其他部门一般对选民负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杰斐逊坚决拥护新闻自由,他的一生都在阐释和践行着其新闻理想。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和实践涵盖内容十分广泛,缔造一个开放的“至上论新闻观”,具体来说就是新闻立法、第四权力观、新闻事业教育功能。

(十七)新闻思想:新闻立法:杰斐逊坚持新闻立法是其新闻目的观的体现,他秉承弥尔顿等人的新闻自由思想,认为新闻自由是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法律是维护这种权利最为有效和神圣的手段,所以他坚持认为新闻自由权必须被纳入法律的范畴。终于在他的宣传鼓动和共和派的压力之下1789年国会补充宪法的10条修正案,该法案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将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至此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才得到美国宪法的根本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则宣告确立。自他开始新闻自由不再只是一种理想,更成为法律保障的民主内容,从新闻自由的角度来说他促成美国新闻自由思想法制化的第一步。新闻自由的“第四权力”观:杰斐逊秉承洛克分权制衡思想,将新闻提升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力”。在他看来新闻自由具有反映民意、监督政府的功能,是防止专制和暴政的有效手段。杰斐逊的“第四权力”观实际上是一种手段观,是用新闻的监督功能来防止政府蜕化变质甚至滑向专制的境地。从新闻史的角度来看杰斐逊的“第四权力“观在理论上具有开创性,他从权力这一角度出发使新闻媒体一跃有了新的社会地位,大大丰富美国自由主义新闻观的内容,并使其获得政治上的实践能力。新闻事业的教育功能:杰斐逊坚持新闻自由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认为新闻有教化民众的作用,能够提高国民的政治水平、治理水平。杰斐逊和弥尔顿一样认为真理有能够战胜谬误的无可比拟的力量,在新闻自由的社会下谬误必然会原形毕露、不堪一击,而真理留存万世。新闻自由就是带领人们走向真理的桥梁,他认为报刊和出版事业是新闻自由的重要阵地,也是文明能够得以传播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进步的报刊和出版事业,那么人类文明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蒙受愚昧欺辱。独立前后的北美是一个宗教的社会,当时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教派多达26个,宗教组织竟有3105个。居民几乎人人信教,即使很多人不是正式教徒,但名义上十之有九是教徒。当时公理会派教会和圣公会分属于北、南各州的官方教会,官方教会一般都压迫和歧视其它教派。北美殖民地的这些严酷现实促使杰斐逊从青年时期开始就走上反对宗教压迫,提倡宗教信仰自由的斗争道路。他充分认识到压迫非国教派法律的存在将还会在有机会的情况下肆虐,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利用修改法典的机会制订一项宗教自由的法律,以求实现在法律上的宗教自由。杰斐逊为争取宗教自由经历漫长的斗争历程,发表大量的关于教会和宗教问题的言论来表达他的宗教自由思想。他还在青年时期就在头脑中形成宗教自由的思想,他在一篇短文中写道 :“宗教是一种内存的、个人的信仰,是人和他的上帝之间的私事。不容外界力量,甚至教堂,更不用说政府干预。”

(十八)他认为教会是自由的敌人,是愚昧的朋友,反对教会与政府结合。他说:“宗教在它成为国家的工具时就成为对于自由的威胁,在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时代教士总是敌视自由,他始终与暴君联盟,支持暴君的肆虐,以报答暴君对自己的保护。”杰斐逊特别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他曾写道:“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信仰的权利,而且也不可能放弃,我们对于这个权利只向上帝负责。”他在任弗吉尼亚议员的时候就公开提出宗教自由的主张,1776年10月7日杰斐逊被任命为处理宗教问题的19人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同宗教界顽固势力展开坚决斗争,利用各种场合发表意见。他主张一切人应享有发表宗教见解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受强迫参加或维护某个宗教组织,还提出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776年11月杰斐逊等人起草一项法案,废除宗教上有不同意见和不到教会作礼拜的人为罪犯的法律,议会通过这个法案,这是迈向宗教自由的一大步。1779年初杰斐逊向议会提出著名的“宗教自由法案”,目的在于把犹太教和非犹太教、基督教和穆罕默德教、印度教及各式各样的不信教者都置于它的保护之下。“法案”指出:“精神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因为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同时赋予人以精神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权是上帝给予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在杰斐逊看来信仰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不能被剥夺和转让的。杰斐逊提出的“宗教自由法案”由于他的离任和或保守分子的反对,几经周折才干1786年在两院通过成为法律。这样许多因宗教主张和活动而犯罪的法律被废除了,不信官方教会的人也不必再捐款了,无论什么种族的公民都可自由信仰宗教了,政教终于分离了。“法案”在美国历史上“开辟一个新的自由的时代”,在人类进步方面是个里程碑。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任何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所信教教义和教仪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任何宗教仪节。杰斐逊要求的是取消任何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实现各教派的完全平等和信仰的完全自由,而不是以某种宗教为主而容忍其它教派的存在。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是美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次大变革,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等启蒙思想在北美的发展。杰斐逊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据,指出组织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一系列权利自由,否则政府就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以此说明并强调政府应当保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这符合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的需要,也反映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原则要求,因而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对于揭开当时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表现形式的宗教压迫的神秘面纱、唤起民族意识的觉醒、顺应历史潮流是有积极意义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3年,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此案,从此美国确立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最高法院确立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威廉·马伯里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后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后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来纳州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将军于1789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华盛顿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二)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马歇尔来自南方的维吉尼亚州,与杰弗逊、詹姆斯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作为维吉尼亚最成功的律师之一,马歇尔怀疑平民政治,认为杰弗逊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马歇尔既不是詹姆斯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杰弗逊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与华盛顿、杰弗逊、詹姆斯、亚当斯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约翰·马歇尔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马歇尔曾在华盛顿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副军法官战争初期,马歇尔目睹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余年后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马歇尔曾回忆说:“我作为一个维吉尼亚人参加独立革命,闹完革命后变成一个美国人。”)。独立战争后马歇尔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非常而全面的经验,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三)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1801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又译星夜法官)。按照规定时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而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时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

(四)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一般译为司法部长,这个职位虽然是1789年建立的,但当时只是一个非全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特任职期间才成为全职位置。即使这样他仍然是光杆儿司令一个,因为司法部要到1870年才建立,只有到这时才可以称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最高法院。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也译训令状,在英美普通法中指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政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下达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命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

(五)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权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后他终于琢磨出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基石。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4比0的票数(威廉·库欣与Alfred Moore大法官自行回避)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法院判决书。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三个问题:(1)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3)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对于第一个问题时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后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后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时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六)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时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针对这个问题时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马伯里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久,他只好撤回起诉。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最终立法权”。

(七)美国学者梅森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时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从表面上看他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实际上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有所准备,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后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马歇尔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性问题。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居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通过对马伯里案的裁决,马歇尔一方面加强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美国的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收场后杰弗逊总统极为恼火,在杰弗逊看,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三权分立、平起平坐的关系,凭啥司法部门要凭借司法审查权高人一等呢?杰弗逊认为:“宪法没有赋予法官替执法部门决策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作决定一样,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中两个机构彼此平等独立。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

(八)杰弗逊总统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如果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司法审查权推翻民主共和党国会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那么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就会因党派斗争而陷入瘫痪。即使国会能够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但结果将是彻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一场宪法危机似乎已在劫难逃。然而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忡忡,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Stuart v. Laird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退让,承认《1802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绝妙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它在当年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只是为司法机构今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基础。此外这个判决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马歇尔断案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他根本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而是应当依法把案子打回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可是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无权审理,无权审理只是后来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这个案子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期间马歇尔作为地位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显然违反分权制衡原则。相比之下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身为当事人却没回避,只不过是小事一桩),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却成为美国宪政历程的里程碑。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一直被后人誉为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恩泽绵远,千古流芳、其实这种评价好像有点儿过高了,原因在于在宪法最终解释权问题上,实际上就是在涉及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个具有美国特色的国家宪政制度以及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一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在1789年宪法并无开创性建树。由于历史的局限,这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结果使司法在三权中处于最弱的一方使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形同虚设。按照这种宪法设计时缺乏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可有可无,比如在马伯里案中国务卿麦迪逊对最高法院让他解释扣押任命公文原因的信函干脆就懒得搭理。

(九)但在美国宪法的条款中实际上可以引申出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原则,在美国宪法之父的理论探索中也有关于最高法院应当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论述。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的权限之一是受理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纠纷,既然是涉及宪法的纠纷,最高法院在裁定时显然要阐明它对宪法的解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指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于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时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所以马歇尔的判决有相当坚实的根据,但是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对于为什么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却有权力宣布代表人民的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宪这个重要问题并未从宪法理论上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制度创新的基础并非尽善尽美的宪政理论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规或制度的演变和创新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惯例的积累和发展。议会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一部分,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的判例构成。实际上在立法过程中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早已占据和扮演极为重要的地位和角色,这种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受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司法判例的影响,州一级的法院已出现一些类似司法审查制度的判例,1786年Rhode Island的Trvett v. Me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此案的基本情况为Rhode Island州议会立法规定纸币为合法货币,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该法案“不得人心并违反州宪法”,使其最终失去法律效力。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由于宪法之父的杰出思想,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加上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在宪政法治的历史进程中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分权制衡体制中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宪政体制有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成为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马伯里和麦迪逊二人的画像。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若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戈尔和布什各自的拥护者没准儿已在白宫前面真刀真枪地开打了。

暴力革命

(一)暴力革命是指某些社会阶级或集团为了进行社会变革所采取的武装行动,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提出:“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不能通过‘自行消亡’,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通过暴力革命。”这就是说暴力革命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始主张。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主张:国家是社会管理的暴力机关:国家机器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社会实行管理的暴力工具而出现的,在和平时期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当人民的反抗威胁到政治统治的时候国家会首先动用全部国家暴力机器,镇压革命。随着国家日益走向没落,在社会中愈加陷于孤立,也就愈要依靠暴力来维持统治。特别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劳工阶层和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高涨,殖民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统治基础遭受沉重打击,专制国家为了继续维持统治而空前扩大和加强它的军事官僚机构。这时阶级人民要争得自身权益而不得不拿起武器进行武装斗争,用革命的暴力消灭反革命的暴力才能夺取革命的胜利。国家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革命的根本问题是要打碎专制国家机器,建立民主的新型国家。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过旧的专制势力自动放弃政权、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先例,相反一切专制实力在行将灭亡的时候往往会首先使用暴力。一般地说一个进步社会力量推翻一个旧的社会力量的统治是通过暴力革命来实现的,而推翻统治不通过暴力革命是不可行的。国际革命的具体实践也印证暴力革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是法国人民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统治的尝试,公社存在的72天是武装斗争的72天,而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正是革命暴力使用得不够,没有彻底消灭梯也尔政府凡尔赛的军队。俄国的十月革命也是经过武装起义取得胜利的,胜利之后又经过三年国内战争后消灭民族主义者和匪帮的武装叛乱,粉碎14国武装干涉才巩固苏维埃政权。中国革命的胜利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28年艰苦的革命战争才取得的,同样亚洲和欧洲许多国家人民革命的胜利几乎无一不是暴力革命的胜利。根据列宁的说法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即便是和平的也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巴黎公社的历史一定程度上表明新的社会政治力量往往要通过暴力推翻旧势力的暴力才能够夺得政权,即便是和平方式在很多时候也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当然翻开世界历史,其实一些共产主义政权的建立未必是通过本国革命的,而是通过苏联直接建立的,比如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主义政权。这里不是东欧国家本国革命后成立的政权,而是苏联红军驱逐占领的德军后直接纳入苏联模式框架下建立的斯大林主义国家。列宁主义的暴力革命主张:革命的首要问题: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革命的首要任务是推翻旧的国家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政权——苏维埃国家。这是列宁总结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所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最重要主张之一。

(二)劳工阶层争取自身权益的抗争经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劳工阶层在初期只是自发地起来反抗雇主阶层的压迫和不公待遇,捣毁机器,举行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把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科学”后工人运动由“自发”转变为“自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首次提出“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政治主张,在法国的1848-1851年革命后马克思进一步发展这个思想。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中法国无产阶级充当主力军,但胜利果实却被资产阶级窃取。当劳工阶层6月再次举行起义并希望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时国家便运用手中的权力,采取武力残酷地镇压。马克思总结血的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它要在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这种空想在一开始企图加以实现的时候就会成为罪行。”于是响亮地提出“推翻专政”的战斗口号,这是马克思总结法国1848-1851年革命经验所得出的极为重要的结论,1871年的巴黎公社印证马克思的结论。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夺取、建立政权的思想,总结俄国和其他国家革命的经验,明确提出民主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他认为要完成这个社会革命,人民应当夺取政权,因为政权会使人民居于主人的地位,使他们能够排除走向自己伟大目的的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政治革命是社会革命必要的政治条件。列宁在批判孟什维克火星派时又重申:“如果革命党人不号召、组织人民夺取政权,那么革命只能被断送而不会成功这一主张。”他认为:“孟什维克新火星派的代表会议恰好犯了自由即解放派经常犯的错误,解放派空谈‘立宪’会议,羞答答地闭着眼睛不看力量和政权仍然在沙皇手中的事实,忘记要‘立’出东西来就需要有力量来立的道理,代表会议也忘记了当政权还在沙皇手中的时候任何代表的任何决定都会和德国1848年革命史上有名的法兰克福议会的‘决定’一样成为无聊而可怜的空话。”但是和平的社会主义者抛弃马克思主义关于暴力革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的这个基本观点,提倡经济主义和工联主义。经济主义和工联主义反对夺取政权,而把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斗争看成是劳工阶层的抗争目标。他们提出“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社会主义口号,提倡:“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微不足道的,运动就是一切。”列宁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他认为:“临时应付,迁就现实,迁就政治变革,忘记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这种论调要比许多长篇大论更能表明修正主义的实质。”这些和平主义口号反对激进的暴力革命。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经济斗争,但不把经济斗争看作唯一的主要斗争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正确的经济斗争可以起到宣传群众、组织群众、鼓舞群众的作用,然而经济斗争能改变劳工阶层遭受社会不公的状态,却不能推翻旧的政治统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公的根源。

(三)工联主义又称“工会主义”,是19世纪中叶国际工人运动中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主要代表有奥哲尔、麦克唐纳等。因最早出现于英国工人联合会(简称工联)而得名,主要观点是鼓吹阶级合作,反对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政治斗争要求改善工会工人的经济条件和法律地位。工联主义主张社会和谐,劳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主张进行经济的抗争,注重维护工人的利益。1851年成立的混合机器工人协会和1860年成立的混合木工协会为代表的新模范工会最完整、最系统地体现工联主义思想,后者拥有坚强的领导和雄厚的基金,很快取得对全国工会运动的领导权。工联领袖提出“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而争取公平的工资的主要手段就是由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组成仲裁法庭调解劳资纠纷,以达成劳资两利的协议。工联主义工会领导人采取排外和抵制新工人的政策,早期工联运动作为劳工组织的形式,在联合劳工阶层为争取提高工资、缩短工时以及改善劳动条件而对资方压迫进行的抗争中建树过功绩。19世纪60年代初一些工联领袖参加第一国际的创建工作,但是工联的狭隘行会性质和保守倾向引起工人的普遍不满。19世纪80年代末英国出现新的工联运动,新工联允许非熟练工人参加。19世纪末工联主义在工人运动中的统治地位日益动摇,逐渐同社会改良主义合流。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而工资低廉而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诞生,1900年代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但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力,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工联运动是指英国的工会运动,工联是职工联合会的简称,是英国工人以比较稳固的同盟同企业主进行斗争的组织形式。18世纪末英国各业工会以地方同业俱乐部的形式开始确立,资产阶级对此十分恐惧,于1799年和1800年颁布《结社法》,禁止工会活动的法令,工人运动转入地下。1824年议会在工人斗争的压力下取消上述法令,第一批合法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出现新的职工联合会,如1829年建立联合王国纺纱工总工会,1833-1834年又建立建筑工人工会、纺织工人工会、陶器工人工会、缝纫工人工会、西雷丁毛纺工人工会等。在欧文的倡导帮助下工联由地方不同行业的联合发展到全国职工的联合,1834年2月组成全国各业统一工会,全国职工联合组织有了自己的中央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工联运动主要是组织工人进行经济斗争,要求提高工资、缩短工时,当时的斗争口号是“公平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日”。工联为此不断组织工人进行罢工斗争,在工会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1836年宪章运动兴起后使受欧文主义影响的以经济斗争为主要目标的工联运动进入低潮,19世纪50年代宪章运动失败后工联领导人走上改良主义道路,后来形成为工联主义。

(四)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民主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民主国家,怎样才能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呢?在列宁看来唯一的途径是暴力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初期一直肯定暴力革命的必然性,鼓吹暴力革命的历史作用,马克思认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在总结法国1848-1851年的革命经验(特别是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后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提出必须用暴力革命彻底打碎国家机器,无产阶级才能争得自己的解放。列宁在和第二国际社会主义的论战中批评伯恩施坦和考茨基等和平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过激思想的放弃,根据欧洲革命(特别是俄国革命)的经验时他明确提出:“专制国家由民主国家(苏维埃)代替,不能通过‘自行消亡’,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通过暴力革命。不用暴力摧毁专制国家机器,不用新机器代替它,民主革命是不可能的。”民主革命之所以依靠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原因在于:它所面对的专制国家机器本身就是一种暴力。特别是帝国主义时代、银行资本时代、大资本主义垄断时代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表明,无论在君主制的国家或最自由的共和制国家由于要对人民加强镇压,国家机器就大大加强起来,它的官吏机关和军事机关也就空前地扩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绝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强化军事官僚机器的目的是用来压制人民的抗争,历史事实常常表明当人民起来抗争时国家用暴力进行镇压的例子屡见不鲜,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专制势力总是自己首先使用暴力,发动内战,把刺刀提到日程上来。”因此无产阶级如果不使用革命暴力就不可能消灭反革命暴力,就不可能摧毁旧的国家机器,更谈不上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政权。暴力革命主张的意义:一百多年前的巴黎公社革命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都高度评价过巴黎公社的伟大历史意义。列宁认为:“公社是革命打碎国家机器的第一次尝试,是终于发现的、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代替已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之所以只存在72天就归于失败,恰恰在于对打碎旧的官僚军事国家机器的认识和决心不够。巴黎公社虽然失败了,但它的革命经验是宝贵财富。巴黎公社起义46年以后俄国人民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英明领导下坚持暴力革命,经过武装起义后摧毁俄国旧的军事官僚机器,推翻临时政府的统治,使十月革命获得成功,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共产主义的新型国家。十月革命开辟世界共产主义革命的新时代,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32年以后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终于粉碎旧的国家机器,在中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革命的成功可以称得上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继俄国十月革命后的又一伟大历史事件。

(五)无产阶级革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充分表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暴力革命的主张的意义在于:它指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解放的必由之路。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科学,那么列宁的暴力革命主张则把革命理论变成人民的革命实践。以伯恩施坦、考茨基为代表的第二国际的社会主义者反对暴力革命的过激主义,极力主张通过议会道路,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事实上社会主义政党在普选中很难获得议会中的多数,即使获得多数也不能改变国家政权,更谈不到摧毁旧的国家机器。每当议会选举处于不利地位时就可以宣布选举无效,或者解散议会,或者直截了当地使用暴力,把共产党排除出去。历史反复地表明许多国家的共产党参加选举、参加议会,但几乎没有一个共产党是通过议会民主取得政权的。在对待议会问题上暴力革命的提倡者列宁一贯主张:“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当我们的斗争还只在旧的民主制度范围内进行时,社会主义者为劳动者摆脱剥削而斗争的战士就应该利用议会,把它作为讲坛,当作一个进行宣传、鼓动和组织工作的基地。世界历史已把摧毁这个制度、推翻并镇压压迫者以及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提到日程上来,如果再限于议会和民主,忘记只要私有制存在,普遍选举权就始终是国家的一种武器,那就是卑鄙地背叛革命,投奔到敌对方面去,成为变节分子和叛徒。”这就很清楚地告诉人们,议会斗争可以利用,但作用是有限的,仅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利用的一种斗争方式,绝不能用议会斗争代替暴力革命。因此对民主革命来说应该进行对革命支持者的动员、组织工作,为武装起义准备条件,最后走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俄国暴力革命基本形式是武装起义: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经验:巴黎公社的革命尝试在俄国变成现实,那么十月革命为什么能首先在俄国,而不是在其他国家成功?这是由当时俄国革命的主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沙俄专制式的社会为革命提供极为有利的客观条件,这里着重强调的是由于俄国处于沙皇专制统治下,成为帝国主义一切矛盾的焦点和帝国主义世界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社会的阶层矛盾、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工人阶层受资产者的残酷剥削,农民受贵族和资产者的双重压迫,各少数民族受沙皇政府的野蛮统治,使工人、农民和各族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特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沙皇政府穷兵黩武、屡遭失败、损失惨重而陷入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之中,导致本来十分尖锐的社会矛盾、民族矛盾更加激化。整个俄国社会就像布满干柴,星星之火就可燃起燎原之势。革命符合俄国人民的期望,社会已成为革命即将喷发的火山。信奉列宁主义的布尔什维克党主张建立富有战斗力的革命武装力量和巩固的工农联盟,这是俄国十月革命主观条件成功的经验,坚强的布尔什维克党是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核心。布尔什维克党即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多数派,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它始终领导工人阶级同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进行不懈的斗争,并在斗争中越来越坚强、越来越壮大。

(六)1905年在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人和国家杜马中许多工人代表被沙俄政府逮捕、流放的极端困难条件下党仍坚持在工人中间、部队里和军舰上进行宣传、组织工作,把反对战争(日俄战争)与号召革命相结合、反对帝国主义与反对修正主义相结合,列宁曾高度评价布尔什维克党彼得格勒委员会是在最困难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榜样。1917年的二月革命胜利后临时政府对布尔什维克党和工人阶层实行白色恐怖,大肆搜捕党的干部,强行解散工人武装,捣毁《真理报》并下令逮捕列宁。但布尔什维克党没有被吓倒,反而更积极地在苏维埃职工会和旧军队中开展工作,积蓄、扩大革命力量,准备武装夺取政权。由于有这样一个坚强的政党作为领导核心使俄国革命力量经受住挫折并不断发展、壮大,革命运动不断高涨。列宁主义路线为俄国革命指明正确方向,在俄国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整个过程中列宁根据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主张,吸取1848年法国“六月起义”和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领导制定一条正确路线。这条路线的基本点是:通过先城市后乡村的武装起义道路夺取政权,坚持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在这条路线的指引下俄国人民于1917年2月26-27日举行武装起义(即二月革命),推翻罗曼诺夫王朝,完成民主革命任务,为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接着又同临时政府和社会革命党人、孟什维克进行对抗,举行十月革命武装起义,推翻临时政府,建立苏维埃政权。工人武装力量是十月革命武装起义的主力军,为了武装夺取政权,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始终重视武装力量的建设:一方面建立和发展工人赤卫队,配备武器进行训练,实行军队编制,至十月革命前夕全国已发展到20余万人;一方面争取旧军队和临时政府的军队转到革命方面来。根据列宁的指示时布尔什维克党中央在1917年6月成立全俄军事局,统一领导所有武装力量,这样就使党的武装力量不断强大。至1917年秋波罗的海舰队的水兵和西方、北方战线的士兵及全国大部分卫戍部队都站到布尔什维克一边,这就为十月革命起义创造极为有利的军事条件,巩固的工农联盟奠定十月革命胜利的社会基础。俄国是专制国家,农民对革命的态度关系到革命的成败,因此布尔什维克党在组织、动员工人阶层的同时十分重视对农民的发动工作。在革命纲领中反映农民的要求,维护农民的利益。在革命运动中动员农民开展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把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这样十月革命起义不仅得到工人、士兵的支持,也得到农民的支持,保证十月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先城市后乡村的武装起义道路:苏联的十月革命首先是从城市武装起义并夺取胜利开始的,随后扩展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进而在全国取得胜利,这就是列宁在俄国开创的先城市后乡村的武装起义道路。这条道路是个历史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划时代发展。为了认识这道路的意义,要首先解起义的发生和发展。

(七)1917年下半年俄国以临时政府为代表的统治阶层处于严重的危机之中,俄国革命的条件已经成熟,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为发动武装起义进行紧张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首义中给临时政府以毁灭性的打击,必须选择有利的起义地点。当时列宁分析起义的有利地点是彼得格勒和莫斯科,因为这两个城市是俄国最大的城市,集中大批产业工人,而且布尔什维克已在当地驻军中做了大量工作,就力量的对比而言革命力量大于敌对力量。俄历10月25日(公历11月7日)彼得格勒武装起义的枪声打响了,彼得格勒位于涅瓦河河口地区,分布在河岸和河中岛屿上,靠数百座桥梁联接起来,因此控制涅瓦河上的重要桥梁是夺取起义胜利的关键。当日上午赤卫队和革命士兵占领涅瓦河上的九座桥梁,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尼古拉夫桥被“阿芙乐尔”号巡洋舰的革命水兵占领。下午革命队伍开始新的攻击,占领中央电报局和中央通讯社,后又占领邮政总局、电话总局、国家银行等要害部门。接着起义队伍又占领预备国会的所在地玛丽娅宫,驱散预备国会。下午5时浩浩荡荡的起义队伍越过街垒,包围临时政府的最后巢穴——冬宫。盘据冬宫的政府官员与士官生拒不投降,“阿芙乐尔”号巡洋舰果断地炮击冬宫,工人赤卫队和革命士兵发起冲击。到次日凌晨2时战斗结束,逮捕临时政府的内阁部长,彼得格勒武装起义胜利了。继彼得格勒武装起义胜利后,10月底到11月初莫斯科爆发起义,也取得革命的胜利。随后武装起义的潮流扩展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在俄国中部的农村中广大贫苦农民在当地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领导下纷纷组织起来,进行集会和串连,建立农民代表苏维埃和革命武装,夺取地主的土地,镇压贵族、富农的反抗,他们的斗争是对工人阶层的有力支持。由于工农斗争的配合,10月26日俄国中部县城舒雅建立以伏龙芝为首的革命军事委员会,夺取政权,同一天亚历山大洛夫和科浦洛夫两个县城也建立苏维埃政权。在伏尔加河流域的尼什涅诺夫哥罗德市,10月28日赤卫队和革命士兵举行起义,相继占领弹药库、邮电局和印刷厂,控制全市的政权。接着立即迫使尼什涅诺夫哥罗德省苏维埃改选,宣布全省政权归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与此同时全省各县、乡、村广大农民在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支持下纷纷召开大会,通过拥护苏维埃政权的决议,用武力推翻本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政权,至1918年初尼什涅诺夫哥罗德省大部地区普遍建立苏维埃政权。在顿河地区中哥萨克首领发动叛乱,反对苏维埃政权。11月下旬哥萨克首领卡列金率匪徒进攻,占领罗斯托夫、塔甘罗格等地区,并准备继续北犯莫斯科。哥萨克贫苦农民在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领导下同从前线复员归来的革命士兵团结起来,建立起农民革命武装。11月25日人民委员会发表致《哥萨克劳动者》宣言书,揭露卡列金反动分子的反革命阴谋,强调哥萨克地区的一切土地归哥萨克贫苦农民所有,号召所有劳动者团结一致,打败卡列金反动派。

(八)在布尔什维克的领导和组织下,1918年1月广大哥萨克贫苦农民同革命部队一道,开始对卡列金匪帮发动进攻。塔甘罗格等城市的工人举行武装起义,配合贫苦农民和革命部队的行动,2月革命部队攻下罗斯托夫。3月顿河地区苏维埃共和国建立,此外西伯利亚和远东等农业落后地区,白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中亚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在广大少数民族的工人和农民的共同斗争下于1917年底至1918年初相继建立苏维埃政权。至此当时俄国境内的主要城市和广大乡村都建立苏维埃政权,标志着十月革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先城市后乡村的武装起义道路之所以能在俄国取得成功,归根到底是这条道路符合俄国的实际。人们知道俄国是专制式的帝国主义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临时政府占据着统治地位,资本主义主导着整个国民经济,这就决定俄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无疑革命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解决这个主要矛盾。不解决这个矛盾,不只工人阶层,就是农民和其他俄国人民的解放也是不可能的,为此就必须首先动员、组织工人阶层起来对临时政府作抗争。由于工业、资本、政治权力和工人阶层都集中于城市,暴力革命就在城市首先发生。当时被布尔什维克党决定首义的彼得格勒、莫斯科是俄国两个最大的城市,聚集着大批产业工人。布尔什维克党在这两个城市的工人和军队中进行长期的革命发动和组织工作,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从阶级力量对比看革命力量已超过反革命力量。如在彼得格勒中包括工人赤卫队和卫戍部队、波罗的海舰队在内的革命武装力量已超过20万人,而临时政府所掌握的武装力量主要是军校士官生和部分哥萨克部队总共只有数万人,并且其中相当数量的人又受到革命影响,不愿为临时政府卖命,这就标志着城市武装起义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起义能一举成功并不是偶然的。同时也要看到尽管解决工人阶层和资产者的矛盾是革命的首要目的,但由于俄国社会农奴制的残余比较严重,农村农民占全国劳动人口的76%。农民既是革命解放的对象,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这样一个国度里革命如果不推翻农村的旧社会秩序,得不到农民的支持,那么城市起义是很难成功的,即使成功也不会持久,因此农村工作和农民运动是俄国十月革命的重要方面。在十月革命前布尔什维克党就长期在农村进行革命的发动工作,早在1905年大革命高潮时期就在农村中建立“农民联合会”、“劳动党”等组织。十月革命武装起义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一成立立即颁布被农民称为“神圣的法令”的《土地法令》,该法令作出利于农民、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规定,深得农民拥护。这样革命在城市起义成功后向农村发展时农民积极投入建立农村苏维埃的斗争,保证和促进十月革命的全面胜利。先城市后乡村武装起义道路是俄国革命的道路,它使十月革命在俄国取得胜利。当然由于各国情况不同,这条道路并不是暴力革命的唯一模式。

约翰·马歇尔(上期)

(一)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是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和建国时期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第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1755年9月24日约翰·马歇尔生于弗吉尼亚的日耳曼敦,是一个英裔移民家庭的长子。他的父亲托马斯·马歇尔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小农,但具有独立而坚强的性格,曾经参加美国独立战争,是少年马歇尔心目中的榜样。马歇尔的母亲玛丽·艾沙姆·马歇尔是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这是一个北美早期典型的农民家庭,以农业为生,为了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而不断迁移。马歇尔的童年时代是在地广人稀的弗吉尼亚边疆度过的,这使他养成简朴、坚韧等性格。在马歇尔出生后几年内他家迁至日耳曼镇西方约30英里的落基山一处山谷,直至他18岁时。年幼时马歇尔和弟妹均系由其父亲自教育,并深受其爱好文学和历史的影响,其后他曾接受住在他家的教区牧师苏格兰裔的詹姆斯·汤普森一年的教育。18岁时马歇尔开始学习法律,1772年刚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论》引发他对律师职业的兴趣,不过在这一时期他专注的是军事操练和研究。大约此时马歇尔被送往威斯特摩尔兰郡坎贝尔牧师所开设的私立学校就读几个月,他最喜欢的课程是文学,熟读过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并开始研读法律。马歇尔所受的教育并不系统,却相当严格,这使他打下坚实的知识功底,也培养他刻苦勤奋的精神和执着的性格。1775年春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随同其父亲加入抗英的行列,协助组训一连志愿兵,参与大桥和小邦克山的血战。1776年在志愿兵解散后转而加入大陆军的弗吉尼亚第三团,12月从少尉晋升为中尉,并调至弗吉尼亚第十五阵线。1777年先后参与布兰地维恩及日耳曼镇的两次战役,并在战斗不利时随总指挥乔治·华盛顿撤退至福治山谷。不久后马歇尔受命兼任美国陆军的副军法官,因公正的裁决而深受士兵喜爱。1778年6月在蒙茅斯战役获胜后3日马歇尔被升为上尉,之后入选“军中精锐”,在准将安东尼·韦恩的指挥下攻占石头角。1779年秋马歇被遣归家候命,除一度因英军进犯曾赶赴战场外基本告别军旅生涯。艰苦的战斗岁月锻炼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强他的领导和决断能力。他曾自称他入伍时是一个弗吉尼亚人,但离开军中时却是一个美国人。1780年马歇尔退役,他决定继续学习法律专业,于5月进入威廉与玛丽学院,修习美国第一位法学教授乔治·威思所讲授的法律课程。因沉浸在与玛丽·安巴拉的热恋而不能自拔,在进行大约六个星期的课业后马歇尔申请辍学,并设法获取律师执照。8月28日返回故乡不久的马歇尔成功加入弗吉尼亚律师公会,当时他仍准备重赴战场,指挥新成立的队伍。但因所拟征募的军队未能成立,马歇尔便于1781年2月12日正式辞去军职。1782年秋天马歇尔得到军中的同僚和旧属,特别是他父亲强有力的支持,在福基尔郡成功当选为弗吉尼亚州众议院议员。

(二)1783年1月3日在他前往该州首府里士满出任立法机关的议员并执业律师大约两个月后他和玛丽·安巴拉喜结良缘,婚后夫妻感情甚笃,家庭生活稳定而幸福。这时期马歇尔的联邦主义政治倾向日益明显,他根据自己的军人生涯和邦联体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因此积极支持1787年费城《联邦宪法》(1787年宪法)。此后他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对于联邦宪法在该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于对司法权的高度重视,此间他反复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赢得声誉。联邦政府建立后马歇尔的观点与联邦党人十分相近,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揽子经济计划。但由于个人财务等问题,他没有接受政府对他的一些重要任命。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内美法矛盾尖锐,亚当斯总统派马歇尔参加一个赴法使团,试图解决两国分歧。马歇尔接受任命,但督政府外交部长塔列朗没有与使团见面,而是派来几个说客羞辱性地诱使美国人向法国行贿,而后才能进行谈判,美国人拒绝(但也有史学家通过研究认为如果当时法国人同意谈判期间停止在海上捕获美国船只,美国人是同意行贿的)。马歇尔以高傲的姿态回绝法国人的索贿要求,然后愤而离境,其正义言行得到美国国内的交口称赞。1799年在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马歇尔当选为国会议员,在国会中他是亚当斯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虽然他此时的某些主张与联邦党人不尽相同。在友人的再三劝说之下马歇尔于1800年6月6日接受亚当斯总统的任命,出任美国国务卿。此时美、法关系不断恶化,法国私掠船不断在公海上掠夺美国商船,以汉密尔顿为首的新英格兰联邦党人主张对法宣战。马歇尔虽然具有亲英倾向,但支持亚当斯总统继续执行中立政策,设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1800年9月美国派出新的外交使团赴法谈判,签订和约,宣布废除1778年的美法同盟条约,重申公海自由的原则,从而结束一场一触即发的战争危机。这一条约是美国孤立主义外交的体现,使美国远离欧洲的纷争,但它却造成联邦党内部严重的分裂。马歇尔还促成与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谈判,以稳定美国的对外贸易。这一条约也表明法国对美国政策的转变,即不再试图控制美国,而是利用美国对抗英国。1800年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因健康原因辞职,11月谋求连任失败的亚当斯希望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重新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但遭拒绝。亚当斯拒绝再考虑他人,决定改用马歇尔,据说马歇尔闻知此事后甚是惊喜。1801年1月亚当斯提名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国首席大法官),一个星期后获得参议院通过。2月4日马歇尔宣誓就职,但应亚当斯的要求时马歇尔继续担任亚当斯政府最后一个月的国务卿。亚当斯之所以任命马歇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1)马歇尔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具有很强的原则性;(2)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最高法院中应该有这个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实证明这是亚当斯所做出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

(三)马歇尔扮演最高法院“掌门人”的角色,以维护司法权的地位和尊严为己任。正是在马歇尔任内最高法院确立众多司法惯例,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亚当斯卸任前大力扩充下级联邦司法机构,把许多联邦党人塞入政府部门。1801年3月托马斯·杰斐逊宣誓就职总统,杰弗逊政府力图通过制定《撤销法》来撤销这些机构。马歇尔认为这是对司法权的挑战,于是他利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在马歇尔的法学观念中国家主义思想是其核心内容,参加过独立战争的马歇尔对于战争期间各邦的自行其是和大陆会议的软弱无力所导致的战争失利痛恨至极,深感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的重要性。他认同1787年宪法的制定及由此成立的新政府,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后马歇尔将国家主义思想融入到一个个具体的判决之中,为联邦的构建添砖加瓦。同时在判决的过程中通过激活宪法来建立和巩固最高法院原本并不确定的权威,使最高法院逐步成为宪法的阐释者和捍卫者,并将其自身的尊严与宪法等同,由此获得最大的利益。马歇尔的活动范围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在其他领域亦有所建树。他编写出版《乔治·华盛顿生平》一书,在当时产生轰动,但也有人指责他以歌颂华盛顿为名,宣扬美国联邦党人的观点。1831年马歇尔前往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接受清除膀胱结石的手术。同年末他的妻子玛丽·安巴拉在里士满去世,这给马歇尔的精神带来巨大的打击,并使他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1835年初马歇尔再赴费城接受治疗,并在7月6日病逝,享年79岁。他被视为“最后的开国元勋”,是约翰·亚当斯政府中最后一位离世的成员。据说费城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他的去世哀悼一般。约翰·马歇尔在政治上属于联邦主义者,主张加强中央集权,支持批准《联邦宪法》。任国务卿期间在外交上有亲英倾向,但仍主张:奉行中立政策,缓和与英法两国的矛盾;支持与法国签订《莫特枫丹条约》;缓解与英国的经济纠葛;进行边界问题谈判等。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长达34年,创立许多司法惯例。约翰·马歇尔的宪政思想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时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四)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规定。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呼吁联邦法院应该拥有此项权力,并主张:“违宪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15年后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运用与汉密尔顿同样的推理方法,并且得出与汉密尔顿一致的关于联邦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的结论,从而最终确立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马歇尔推论说:“限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随时可由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为何还要将这些限制明文规定?”马歇尔回答他的自我设问:“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无疑所有那些设计成文宪法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这些政府的理论一定是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由于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同时由于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扩展到起因于宪法的所有争议,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和运用宪法,应当由联邦法院来裁判联邦法律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宣告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行使职权,但法院的解释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机构的遵守。”马歇尔认为联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于:法官的终身任职和宣誓效忠宪法将会使他们远离政治诱惑,同时也授给他们公正裁决的职责。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

(五)联邦国家主义思想: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重大影响。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马歇尔认为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宪法时目的是经历未来的年代,并且能经受各种人类事务危机的冲击,因此某些时候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灵活运用宪法的条款而不背离宪法的基本意图。在马歇尔看来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马歇尔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经济市场,保护州际贸易的顺利交易,对于维护联邦的生命力至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诉奥格登案中马歇尔依据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对“州际贸易”这一宪法术语作了扩大解释。他说:“制定我们宪法的开明志士以及采纳它的人民,必须以文字的自然含义来表达他们的设想,所有美国人一致理解贸易一词包括航运,对贸易包括航运的权力是美国人民采纳其政府的主要目标。”州际之间的贸易扩展到和国际、州际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同时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贸易的权力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和授予国会的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宪法规定之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限制。基于上述理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这些法案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本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打破纽约州对航运的垄断,更在于开启运用商业条款,维护联邦权力,适应国内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打破地方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马歇尔和其他法官也认识到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对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确立一个参照标准外马歇尔也承认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马歇尔又明智地维护各州的宪法独立地位。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

(六)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时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败给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一败涂地。为了换回劣势,联邦党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联邦司法部门,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亚当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与此同时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也匆忙通过两部关于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规定时这些任命必须在当天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马歇尔在这天夜里忙得团团转才最终确认42名法官都已盖章完成任命手续,但由于时间仓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第二天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以他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对于联邦党人在离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权力到手后立即开始回击。首先杰斐逊立即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14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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