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被“点赞”的,那就不可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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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的双重机能
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这个原则不仅是用来惩罚犯罪人的,也是用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
3、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①允许扩张(适用规则)
形式:语言范围内的极限化
实质:未超越公民合理预期,未创造新规则
②禁止类推(创造规则)
形式:语言范围内外的过限化
实质:超越公民合理预期,创造新规则
4、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
形式解释:形式解释是一种注重法条的形式逻辑,在语言范围内进行解释的方法(例如进口妇女案)
实质解释:实质解释是一种不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注重法条实质的解释方法(例如性侵双性人案)
5、形式形式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罪刑法定要求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司法机关只能适用规则,不能创造规则
6、出罪与入罪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7、刑法解释的三道防线
①不能超过语言极限的形式解释
②基于法义的实质解释
③基于伦理道德的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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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笔记
一、刑法的双重机能
知识点: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案例:邓宝驹案
他从认识第五个情妇到逃亡近800天里,花在该情妇身上1800多万元,平均每天花费2.3万元。其中,他花560万元在深圳为这位情妇买了一幢高级别墅。
问1:为什么邓宝驹不按贪污罪处罚?(贪污罪有死刑)
答: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只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所以他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有死刑的,他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2:为什么邓宝驹只被判15年?
答:因为按照当时的刑法(1997年),职务侵占罪最高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
附:
1997年刑法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1年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3:为什么不能按照人民情感给他判处死刑?
答:因为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同时又要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利本身,也就所谓的保障人权。如果刑罚权不受到刑法严格的约束,那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
二、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知识点:
①允许扩张(适用规则)
形式:语言范围内的极限化
实质:未超越公民合理预期,未创造新规则
②禁止类推(创造规则)
形式:语言范围内外的过限化
实质:超越公民合理预期,创造新规则
案例:张三拐卖了三个30岁的成年男子做宠物,天天牵着三个男的逛商场,法院把张三抓起来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问:这样判合理吗?
答:不合理,因为刑法规定的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规定拐卖成年男子罪。现在如果人民法院把成年男子解释为妇女这是在创造规则,创造规则不再是司法权,而是立法权。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
形式解释:形式解释是一种注重法条的形式逻辑,在语言范围内进行解释的方法(例如进口妇女案)
实质解释:实质解释是一种不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注重法条实质的解释方法(例如性侵双性人案)
例一: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1:家教、驾校教练、钢琴陪练老师算不算负有照顾职责人员?
答:个人认为包含家教和钢琴陪练老师,但是不包含驾校教练(因为只有满18岁才能学驾照)
问2:本罪里面的性关系该怎么理解?包不包含猥亵
正说:一切的性行为,既包括奸淫也包括猥亵(例如老师亲吻女生)
反说:只限于奸淫行为
折中说:除了包括奸淫,还应该包括和奸淫具有等价值性的进入性性行为
例二:张三性侵一女孩,第二天被抓起来了。但是经鉴定这个女孩是双性人,有两套生殖系统,染色体为XY(男性染色体为xy,女性染色体为xx)
问1: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答:构成,法院解释是强奸罪的既遂,因为法院认为强奸一个XX的女性跟强奸一个有两套生殖系统的性质是一样,这种解释就是一种实质解释。
问2、如果张三(男)主观想性侵一个男的,并且也性侵了男的。张三构成强奸罪吗?
答:男的强奸男的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可以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猥亵罪等。
四、形式形式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知识点:罪刑法定要求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司法机关只能适用规则,不能创造规则
例一:一女生被抢劫后去公安局报警,结果发现接待他的那个民警就是抢劫他的人张三
问:张三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
答: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必须是冒充,不包括真警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指导文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真警察抢劫不能够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只能属于普通的抢劫罪。如果要改,只能通过立法途径来改。
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例二:持炮抢劫
张三认为只有持枪抢劫罪,没有持炮抢劫罪。所以拿了一门意大利炮去抢劫银行,后来张三被抓。
问:持炮抢劫属于不属于持枪抢劫?
答:属于,因为枪支管理法规定枪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失去知觉的物品。火炮是管状,并且是以火药为动力,足以致人死亡。所以可以把火炮解释为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五、刑法解释的三道防线
1、不能超过语言极限的形式解释
例:不能将用普通弩解释为枪支
2、基于法益的实质解释
例一:罗老师的学生在520当天,用P图软件把自己和明星P成结婚证,并发在了网上。
问:罗老师的学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吗?
答: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背后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机关的尊严、证件的证明性。同学这么做只是为了好玩,所以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例二:张三P了一个假的大额存单,骗女孩说有250万。张三当晚和女孩发生关系,第2天女孩拿大额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说这是电脑P的,并且很假。
问:张三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吗?
答:张三 P的大额存单很假,没有侵犯金融的安全,所以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构成文书类犯罪。
3、基于伦理道德的实质解释
案例:张三给老婆庆祝生日,喝了很多酒,结果造成老婆突发疾病需要紧急送往医院。但是张三家离医院很远,救护车来往需要两个小时,于是张三自己开车把老婆送往医院。结果半路遇到查酒驾的交警,张三被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这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问:如果张三送的是小三构成犯罪吗?
答:不构成,可以解释为紧急避险。
结束语(罗老师原话)
刑法不仅仅要惩罚犯罪,还要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利本身。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一经滞后。因此一个成熟的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去学会去解释法律。这种解释既要探究法条文显明的文字意义,还要探究它背后的精神,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一定的法益。即便侵犯法益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他是道德生活所谴责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它的背后是有温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