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泉村史·凡例
锅泉村史·凡例*
王照伦
1.编著《锅泉村史》坚持求真存实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力争客观再现南锅泉村自古迄今自然和社会诸方面发展演变的进程,使之成为村民认识锅泉村、热爱锅泉村、建设锅泉村、创造锅泉村美好未来的工具书,并为村外的人们了解锅泉村的历史和现状提供一个信息窗口。
2.在本书编著过程中,以“合人而为家,合家而为村”的史学理论为指导,对村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作浓笔重彩的记述,体现村史乃村民之史这一以人为本的史学思想。
3.上限为事物的发端,下限为2002年12月31日。本着“详今略古”的原则,将记述的重点放在南锅泉村建党后,特别是1948年南锅泉村解放后。
4.参照通志体例,横向分类,纵向记述。使用语体文,记述体。记人述事一律不加称谓,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5.所用资料以口碑资料为主,实物资料为辅,体现国内当代村史的“口述史学”属性。另外,查阅了部分档案资料和采用了《参考文献》中的少量资料。
6.语言文字,统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所用汉字,以国务院于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书名的汉语拼音,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2年6月19日颁布,要求自1983年2月1日实施,且在1992年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T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为据。量和单位的汉语名称及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1~3102—93《量和单位》为尺度。标点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0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使用数字。参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2月主持制定,要求自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词语。
7.按照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制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图管字[99]第16号文件公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处理校对问题。
8.纪年一律采用公元纪年,民国及其以前年代在公元纪年后夹注朝代纪年(民国时期用阿拉伯数字,之前用汉字)。
9.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古代事物的记述中遇到当时的计量单位与现行法定计量单位无换算关系时,用当时的计量单位。记述建国后的事物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
10.建国前(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即:1949年10月1日前(后)。解放前(后),指锅泉村解放前(后),即:1948年前(后)。旧时、旧社会,一律指解放前。
11.为革命烈士、革命功臣、革命伤残军人、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战士,以及部分老党员、老干部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立传,人物传按生年先后排列。
12.对以某种专长连续3代以上(含3代)相承的家庭用世家的方式进行记述。
13.基于先有自然环境,后有锅泉村人,而后才有由于南锅泉村人的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思路安排章节。章节编号及其编排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8月30日批准,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35—2001《科技文献的章节编号方法》处理。
14.对于个别有争议而又因资料缺乏难以定夺的事物,采取多说并存的方式进行处理。
15.单位或机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用简称。
16.村民与他人合作的专著、文章和科研成果,在作者(研究者)姓名中以黑体字予以突出显示。
17.附录中辑录的原始文献或其他章节涉及到的原始资料,其中多出来的字、标点符号及其他字符加“〈〉”,缺的在“{}”中补齐,错的在其后的“[]”中更正。
* 原载《锅泉村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