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高频考点: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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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还本付息)。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3)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东的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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