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能否以调休至封场期为名拒付加班工资?
部分酒店因经营需要会设立封场期,并且酒店会将员工的年假和加班补休统一调休至封场期。酒店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酒店能否以调休至封场期为名拒付加班工资?

朱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某假日酒店,先后担任客服部服务员、酒店管理部保洁员。2019年10月,朱某就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朱某与某假日酒店均不同意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关于加班费,某假日酒店辩称,根据酒店规定及行业惯例,酒店在冬季期间处于封场期,酒店会将员工的周六日假期及年休假调休至封场期。期间,员工不仅不用上班,而且酒店还会向员工制服60%至70%的工资,因此不同意朱某有关加班费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此,经办法院认为:首先、某假日酒店主张已在封场期间安排朱双党休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其次、封场期间朱某已经处于带薪休息状态,在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际条件,故在核算朱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封场期间不再计入。综上,对朱某要求森林假日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经办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仅在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还以整个第四章来阐述劳动者休假的具体事项。与此同时,国家还通过《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和实施细则层面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本案中,某假日酒店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仅根据其经营需要以及行业惯例,采取调休至封场期的方式抵消加班费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是借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以间接的手段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并未规定可以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来抵扣延长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某假日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