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探讨:送出去的东西如何要回来?
前两日因为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对赠与合同的解除、撤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思考,有了一些想法: 首先,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赠与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 最后,赠与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行为。 所以,考虑把赠与的物品收回来,是否可以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的撤销”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呢?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赠与方与受赠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可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应当可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一) 虚假意思表示 (二) 存在重大误解 (三) 对方实施欺诈 (四) 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五) 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手段 (六)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可见:假如赠与行为中存在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该赠与行为应是无效或可撤销的,那么可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不可抗力因素、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等情况,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赠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那么对于这些规定应该同样适用吗? 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可见: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之外,只要赠与财产尚未转移(比如不动产没过户、动产未移交),赠与方可以行驶任意撤销权。 5.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可见:假如受赠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受赠义务,那么赠与方应是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 6.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见: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不过需要注意一年的行使权利期限。 7.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8.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讨论的案例: 案情简介:假如甲和乙是夫妻,丙是甲和乙的五岁女儿。甲、乙离婚后,甲给乙的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并说明这钱是给女儿丙买房用的,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什么时候给女儿买房。两年后,甲看到乙买了新房,但是新房并没有写女儿丙的名字,于是甲认为乙动用了自己给女儿的钱给乙自己买了房,心理上不满,想把10万元收回来,但是乙说自己当初把甲给的10万元存了五年定期,买房的钱并不是甲方给的那10万元,并提出了银行流水作为存定期的证据。 问题:假如甲依然想不通,希望通诉讼方式把10万元收回来,他有胜诉的可能吗? 假如能胜诉,应该以什么法律依据来撤销该赠与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