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果文化是否有权向HOUSE追偿千万罚款?
——主管机关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笑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35万余元。公司承担高额罚款后,是否有权找李昊石HOUSE索赔? 主管机关通报的事实是该公司及其演员李昊石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连续两场演出违法情节。但据报道,效果文化的工作人员对媒体称“他(HOUSE)在表演中临时加了内容”,篡改原有审批和报备的演出文本内容。对演出内容篡改主体,前后描述事实有出入。 如果是HOUSE在一次表演中自行篡改,脱离了公司审批和相关部门备案的内容,HOUSE履行公司员工职责存在严重失职和违法情形。公司因此遭受高达一千几百万处罚的重大损失,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第10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0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HOUSE追偿其给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查实的是“连续两场”演出违法,则公司追索赔偿的法律逻辑有所不同。因为,如果第一次履职严重失职是HOUSE作为员工擅自篡改演出内容,其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 但在第一场演出后,公司即已经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演出内容,此时就应当立即停止HOUSE演出,公司放任HOUSE对篡改内容进行第二场演出,存在公司及其管理层对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督不力,则不能将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全部损失归责于HOUSE。 不论如何,笑果文化作为演出机构首先要承担经营者责任,至于表演者作为员工履职失职问题,是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责任再分配角度去考察的其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