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私车公用的财税问题
一、私车公用企业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公司员工将个人车辆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致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但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不应包括在租赁费内,即使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也不能列入公司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公司私车公用,如果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将被税务局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二、私车公用个人所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即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公司员工个人支付的公车私用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私车公用财税处理
1、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并约定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确保所发生前述列支费用实报实销。
2、签订无租金的租赁合同有失公允,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有失公允,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列支为公司费用支出。
因此,建议租赁合同一定要约定租金,并按规定到税务局开具租赁发票。同时注意:无论租赁合同如何约定租赁期内车辆费用的承担问题,租赁车辆的保险费及车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挂牌费用、车辆年审费等几类支出,不能列支入公司费用,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否则公司仍会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
3、车辆过户至公司,个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商品,价格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员工个人和公司签订销售购车协议,价格双方可以约定,到税务代开销售发票。通过此操作后,只要与该车相关的所得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类票据有进项税的还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