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工资,它就是工人全部的生活保证(暂时排除其他收入),因此它就是工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这里,工资仅仅是购买物品的凭证,所以工资多少,对应着的就是它所能购买的产品本身。产品的生产是需要劳动时间的,因此可以说,工资必然对应着一个确定的劳动时间。比如,一瓶可乐,不用管它卖多少钱,它总是花费时间生产出来的。因为是工业流水线生产,花费的劳动时间极少,比如只需要10秒钟。那么作为公平的交换,工人当然也就只需要劳动十秒钟。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生产这一件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然,这里是已经平均化了)。 所以,通过工资能够购买的物品,工资之中正好包含了工人应该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然后,只要工人在一天的工作日中超出这个必要劳动时间,这里就出现了“剩余劳动” ,也就是老板不需要付出工资就得到的劳动产品。如同之前所说,生产力越是发展,工人工资购买的产品所对应的必要时间也就越少,那么工人在一天的劳动日中创造的剩余劳动也就越多了。 所以说,只要研究产品的平均生产时间,至少在理论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这也是马克思所说,在未来社会中,统计学将占据重要的地位。 从这个意义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中,恰恰包含了工人能够提供的剩余劳动的多少,因为只要减去工人对应工资的劳动时间后,剩下的必然就是剩余劳动。所以,仅仅加快生产速度,就可以为老板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 反过来说,生产力越发展,产品生产时间就越少,工人与之交换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越少。那么,按照日薪或者月薪计算的劳动时间,就提供了更多的剩余劳动。所以它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人的工资提高了,但是提供的剩余劳动却更多了。 比如,从前日工资是100元,工人对应的必要劳动时间是4小时,按照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就提供了4小时的剩余劳动。现在,日工资提高到了200元,但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工人对应的必要劳动时间反而缩短为3小时,这样剩余劳动就变成了5小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老板从剩余劳动中得到的产品也更多了,因此贫富差距不但没有随着工资的提高而拉近,反而只会越来越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