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儒家传统与偶像的关系,兼谈粉丝与偶像的“爱”

2022-06-11 13:18 作者:枪口和血淋淋的太阳  | 我要投稿

本文约2000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首先,笔者针对这个问题仅做逻辑上的推理,问题解答需要文化心理方面的深入访谈或实证研究提供经验依据。文中有类比推理,但类比推理是危险的,可能会出现由一根头发的生长推出一个人的生长这样的荒谬结果。

儒家禁欲倾向最明显地被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所表达。为了维护天理,二程把一切与天理不相符合的欲望、思想和言行都被视为罪恶,要求人们甘心地忍受一切贫穷和屈辱,以顺从既定的社会规范和秩序。为此,他们还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式说教。

该典出自这样一段对话,有人问程颐:有孤独的寡妇,家境贫穷,无依无靠,她可以改嫁吗?他回答说:这只是那个妇人怕寒饿而死所找的生活借口,“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怕寒饿而死是私欲作怪,而所谓“节”就是天理。与“失节”相比,寒饿至死不过小事。

由上,可以看出天理是对中国古代女性的沉重枷锁,女性“失节”大于寒饿而死,即天理大于私欲

当偶像明星做了一些粉丝们认为偶像不应该做的其他事情时,比如吸毒,上升期恋爱、私联粉丝、和素人约会、演唱会划水、人设崩塌也会被称为“偶像失格”(百度百科)。私联是指偶像私底下联系粉丝索取财物(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6962713)。综上,“不应该做的其他事情”几乎都可以纳入满足私欲的范围,而“失格”即“失节”。当然,在v圈有特别的”失格“。由此,可将典所出的这段话进行类比(发散预警,仅为便于说明):

一方问:有在与公司关系中处于明显劣势,且公司不注意对其进行保护的虚拟偶像中之人,她可以使用个人账号,行使自由通讯的权利、满足社交欲望和保证一定议价权吗?另一方答:这只是那个中之人怕自己难以在网络自主交流、发声以及满足一定物欲的借口,“然失声事小,失格事大”

综上,可以看出所谓“格”是对中之人的沉重枷锁。但“失格”对于在“粉丝—偶像—公司”链条上有相对公平地位的现实偶像来说,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或制约。这个“格”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呢?既可以从经济关系中寻答案(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7016967),又可以从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的角度寻找答案,两者有交互作用,且更广泛的前者决定后者。

人们需要一种立法的理性以建立一种用以评价人的行动的普遍的客观原则。但是,立法的理性又是根据习惯、风俗和传统,也就是一切人所构成的那个伦理实体,它对于立法的理性来说是直接被承认了的。因此,没有真正普遍适用的立法,每一种貌似合理的立法都代表一定的伦理实体的利益,离开这个伦理实体都可能被推翻(圈内圈外会存在立法的冲突)。所谓的“格”就是在饭圈或v圈这个伦理实体中根据一定习惯、风俗和传统建立的。据查阅资料了解,东亚饭圈与欧美饭圈中的“格”确有明显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就有可能是东亚主流文化价值观中的儒家观念在其中作为传统发挥了作用。

儒家传统虽然压抑自由,但提供宗教、道德价值给人心灵上的归属和认同感。当代人普遍面临“存在主义危机”,他们发现人是被偶然抛到这个世界的,人有绝对自由的同时没有任何超验领域的伦理价值可以给自己的行为赋予正当性,个人更感孤独和孤立,并使他深深感到无所凭依、无能为力。从中国早期的“偶像崇拜”现象来看,处于萌芽状态的“粉丝”对“偶像”的热爱、推崇及追捧,可以看作是汲取榜样力量来充实、完善和重塑自己的精神世界,以达到身心和谐的境地。先秦儒家中的“偶像崇拜”可以分为“圣人崇拜”与“圣王崇拜”,“圣人”包括“圣王”在内,前者因春秋战国时期尧、舜、禹、汤、文、武等一脉相承的圣王道统出现断裂而生。后世儒家贯彻着“神道设教”传统思想,塑造“圣人”以实现德治的目的。神道设教是一场以儒家政治伦理道德观为价值取向的造神运动,王朝对于民间“圣人”的认可多通过地方官吏上报,这些官吏多为儒生。可以说,“圣人”是由世俗权力与规则认可才被塑造的。

反观偶像,偶像的人设与“格”是公司与粉丝共同塑造的,公司为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会对偶像要求一定的人设与“格”,而粉丝出于摆脱“存在主义危机”与伴随一定伦理道德观的“偶像崇拜”心理,也会对偶像有人设与“格”的要求。可以说,偶像在粉丝的世界中是被完全客体化了的,偶像被赋予了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意义,这些意义压制了偶像的私欲与个人选择,偶像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这并不是爱。

面对“存在主义危机”,去爱的粉丝与被爱的偶像应当是用爱互相拯救的。去爱一个人的目标不是把他者作为一个客体来占有,真正的目标是他者的主体性。去爱的人希望他者能认可我是他自由的极限。被爱的人想要获得一种安全感,一种安全地存在于去爱的人意识中的感觉。想要被爱其实就是想要驯化他者的注视——那个客体化我、让我的世界分崩离析的意识。如果我被爱了,我就不再是他者的工具,我对他不再仅仅是一个客体,他者的注视不再使我石化。爱将被爱从客体化中拯救出来,去爱的人因为做了一个绝对选择而正当化了被爱的人在世界中的出现,前者做的选择减轻了后者没有正当性的、偶然的出现在这个世界的痛苦。“我用别人的爱定义存在 怕生命空白”就是对这一关系的诠释。而“却忘了该不该让梦掩盖当年那女孩”,便是他者赋予我的“梦”不应当石化我,掩盖了我作为一个绝对自由的存在。

真正去爱的人应当在被问到“假如你看见我 这样的我 胆怯又软弱 会闪躲 还是说 你更爱我”之后,坚定地说出:我更爱你!真正的粉丝与偶像的双向奔赴不应当是谁带谁走,谁为谁而活,而应当是彼此支持与鼓励。粉丝应当抛弃对偶像的“圣人”投射,将他们看作一个个现实的具体的人。作为粉丝,我曾说过,不要擅自期待,擅自强加理想,又擅自表示理解,最后擅自表示失望。

 

参考:中国社会思想史

           西方哲学史

           本土心理学视域下的偶像崇拜_金圣华

           论先秦儒家的“圣王崇拜”与“圣人崇拜”及其历史影响_王诚

           圣贤崇拜与儒家政治伦理的社会实践_袁瑾


儒家传统与偶像的关系,兼谈粉丝与偶像的“爱”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