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一个小案例】法考主观 刑法2002 年·卷二·38 题: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教唆犯
题目:
(2002 年·卷二·38 题)甲将头痛粉冒光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 40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分析案情:

答案:
1. 乙对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乙卖给丙的实际为头痛粉,客观上无贩毒的危害行为,不具有侵犯毒品犯罪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即使主观有贩毒的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 乙对丙不构成诈骗罪。乙以为卖给丙的是毒品,实际上为头痛粉,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危害行为,主观上乙对此不知情,无犯罪故意,故乙不构成诈骗罪。综上,乙无罪。
3. 甲利用乙向丙贩卖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根据前文所述,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既不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
4. 甲利用乙向丙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1)甲将头痛粉冒充毒品欺骗乙,但未欺骗乙的钱财,故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客观上,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乙主观无诈骗的犯罪故意,故乙不构成诈骗罪。甲主观上有教唆乙实施诈骗的故意,甲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
(2)此外,甲没有亲自实施诈骗,而是将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对乙的行为有支配力,客观上有诈骗行为,主观上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故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3)甲即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又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教唆犯可以包容评价间接正犯,最终认定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