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官方指导案例进阶案例带学 (7)|阳康之后快学习吧!

1、丙丁手持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证明,以西山公司的名义起诉新华公司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一诉讼?(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其原告资格?)
是。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系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决议。虽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仍具有原告资格。
2、新华公司律师主张应当以违约金抵销合同尾款,而西山公司认为新华公司已经受理并使用该批零件且此前从未提出异议,否认零件存在问题。一审法院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以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法院如何处理?)
(1)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提出反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以违约金抵销合同尾款的主张,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系反诉。本案一审法院如果认为可以将反诉合并审理,则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就其主张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市中院如何处理上诉?(被告系法人,其在上诉前将公司注销,是否会影响原告上诉?)
市中院不应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存在有效的一审裁判,缺乏上诉基础,不符合上诉条件。新华公司注销后丧失主体资格,如果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则应当裁定终结。关于一审判决送达王律师的效力,由于委托合同在新华公司注销后自动中止,所以该送达不发生效力。
4、【难题,无法直接依据法条得出答案】一审法院和市中院如何处理本案?(市中院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处理)
(1)本案系原审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鉴于一审缺乏有效裁判,应当由一审法院裁定撤销该不合法的判决。
(2)本案应当由二审法院函告一审法院相关事实,再由一审法院自行撤销该不合法的判决。同时,原审法院应当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受者,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