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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抗震鉴定

2023-02-26 08:14 作者:华鉴房屋钢结构检测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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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抗震鉴定的目的、原则及方法(上)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曾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建筑结构形式越来越复杂,其抗灾性能也得到了的提高,但建筑物一旦发生破坏或倒塌时仍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一、房屋安全性抗震鉴定的目的

房屋安全性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对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实行强制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即"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2015)(以下简称《统一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新建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评价;已建成使用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加固按照《统一标准》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评估工作;同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6-2005)、《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也对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对于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的非居住用房应全数进行室内环境质量和节能指标检测;二是对于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的房屋应组织论证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限期整改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既有建筑的改造加固均需要开展相应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评估工作。《统一标准》中明确规定,"凡列入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中的工程项目都经过安全性鉴定"。由此可知,《统一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对建设单位的强制要求也是对施工企业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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