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
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相
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申请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
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
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2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
土保持)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
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
不少于 1 人。
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
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
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
设备。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3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
书);
(三)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
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
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近 3 年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主编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方案编制单位)、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监测单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
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
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
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
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
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期
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4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连续 6 个月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
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
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劳动合同;
(八)申请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证明材
料;
(九)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一般于每年 4 月
发布开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开放“水平评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一般开放 3 个月,“系统”
关闭后受理截止。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申请单位应同时制备纸质和电子
版 申 请 材 料 。 电 子 版 材 料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网 站
(www.sbxh.org)“系统”填报,纸质申请材料在“系统”
关闭后 5 个工作日内邮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申请单位对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无效
材料。5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申
请材料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信
用状况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材料初审。受理截止后 2 个月内,中国水土
保持学会对申报材料格式、基本条件、纸质和电子材料一致
性等进行初审,并对信息公开中接收到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按照本办法第四章
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
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
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
关材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调查、核实、裁定,裁定结
果与评审结果有变化的应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定评审结果,并
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
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包括 1
正本和 3 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三年。6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十九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
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业绩、质量管理和信用度。
第二十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打分法,满分 100 分。
(一)基本条件分: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基础分
5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得分。
(二)技术人员分:根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加分,满分
21 分。
(三)仪器设备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水土保持监
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加分,满分 3 分。
(四)业绩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近三年业绩情况加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满分 28 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满分
25 分。
(五)质量管理分:根据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
况加分,满分 1 分。
(六)信用度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失信情况减分,最
多减 50 分。
(七)奖励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获得的奖励情况加分,
最高 5 分。7
第二十一条 水平评价星级根据综合打分确定。得分
50~60(不含)分为一星级,60~70(不含)分为二星级,
70~80(不含)分为三星级,80~90(不含)分为四星级,
90~100 分为五星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
位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信用信息查
询、举报核实等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技术服务质量;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其记入信用记录,及时进行处理,处理8
结果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
主体“黑名单”
;
(四)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
主体“重点关注名单”
;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
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或证书,并在 2
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对存在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
单位,在其原评分结果基础上通过扣减分值的方法,重新确
定水平评价证书星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参加水平评
价的,星级以新评价结果为准,原水平评价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9
位改制(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