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art教授: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行为自指词
奥斯丁创立了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分成三大类: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这里的“以言行事”似乎要狭义理解,不然“说话就是做事”,所有的言语行为都可以视作以言行事行为。
下面Strongart教授按照行为自指词的作用对言语行为做一个新的分类,可以分为:强自指行为、弱自指行为与非自指行为。这里的行为自指词(简称自指词),就是某某言语行为中的某某本身或者是其近义词。
强自指行为:自指词在言语行为中有重要作用。比如说承诺行为:我承诺明天还钱。如果去掉“承诺”两个字,就会退化为一个简单的陈述,但也可以用近义词“保证”来替代。我们似乎还可以说:我明天一定还钱。这里的“一定”带有承诺的意味,但不如“承诺”那么强,可以继续加上自指词增强效果:我承诺明天一定还钱。对于这种有一定效果的词,可以叫做半自指词。这里的语言效果是逐渐递减的。
弱自指行为:自指词在言语行为中有作用,但其作用没那么重要,甚至也可以被省略掉。比如说警告行为:我警告你!但也可以不出现“警告”,而是说:别得寸进尺!如果两句话合在一起:我警告你!别得寸进尺!警告的效果并没有明显提升,这说明“得寸进尺”并不是半自指词,显然也不是“警告”的近义词。
非自指行为:自指词在言语行为中没有作用。比如说辱骂行为:我辱骂你!这个行为是失效的,并没有起到辱骂的作用。如果说:你是笨蛋!这里的“笨蛋”可以作为半自指词。我们也可以说:你是猪脑子。这里的“猪脑子”算不算半自指词就不好说了。我们还可以说:你的脑子是和二师兄换的吗?这样就完全没有关于辱骂行为的自指词或半自指词了。
为什么有的言语行为要自指词,有的行为就不需要呢?个人感觉与主体的参与程度有关,承诺行为表现了主体的意志,因此就需要自指词的参与,而辱骂行为中没有表明“我”怎么样,因此自指词也就没有效果了。
思考题:请结合奥斯丁与Strongart教授的分类,尝试列出一张3×3的表格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