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说 | 小议“酷吏”的释义
◎朱屹 杨娜
现行辞书对于“酷吏”的释义是基本相似的,如《辞源》对“酷吏”的释义是“以严刑峻法残虐百姓的官吏”,《辞海》对“酷吏”的释义是“滥用刑罚、残害人民的官吏”,《现代汉语词典》对“酷吏”的释义是“滥用刑罚、残害百姓的官吏”。现代辞书如何定义“酷吏”,关系“酷吏”的历史形象和历史作用的评价问题,有些学者对此已作了研究。本文要讨论的是,三部辞书将“酷吏”的执法对象一律指向“百姓(人民)”,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在正史中,为“酷吏”作传,始于《史记》。《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民倍本多巧,奸轨(宄)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作《酷吏列传》第六十二。”《后汉书·酷吏列传》也指出:“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宄),先行后闻。”这里所说的“多巧”“奸轨(宄)”“豪猾”之民,只是“酷吏”执法对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执法对象则是权贵、作奸犯科的官吏以及横行地方的豪强恶霸。据笔者统计,见诸正史的“酷吏”不到百人,而真正残害百姓(人民)的“酷吏”只占极少数。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的王温舒,“督盗贼,杀伤甚多,稍迁至广平都尉”。再如汉武帝时期的江充在处理巫蛊事件时,“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汉书·江充传》)。分析这两则史料,王温舒“督盗贼,杀伤甚多”,“盗贼”中或许有被裹挟的百姓(人民);江充制造的人间惨案中,被杀的无辜百姓肯定是有的。
然而,从西汉至隋唐,大多数“酷吏”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百姓是施以保护的,如《汉书·酷吏传》记载的严延年,他在担任河南太守时,“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正史记载的其他“酷吏”,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执法对象是权贵、地方豪强以及盗贼盗匪、豪猾之民,不仅抑制、打击了特权阶级和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而且间接地保护了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真正滥用刑罚、残害百姓(人民)的官吏却没有被史家列入“酷吏”。仅以唐朝为例,“唐初四杰”之一的诗人杨炯,在担任盈川令时,“为政残酷,人吏动不如意,辄搒杀之”(《旧唐书·文苑传上》)。中唐时的郭元振,担任通泉县尉时,“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以遗宾客,百姓苦之”(《旧唐书·郭元振传》)。剑南节度使严武横征暴敛,“峻掊亟敛,闾里为空”(《新唐书·严武传》)。
类似杨炯、郭元振、严武这样的官吏为什么没有被视为“酷吏”,这就涉及史学家的治国理念以及对“酷吏”的认定标准问题:二十四史的作者,基本上是尊儒排法的,儒家主张的是以德治国,自然将那些奉法家思想为圭臬的官吏之所作所为视为残暴。同时,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官本位时代,某些官吏对另一些官吏,包括作奸犯科的官吏施以严刑峻法,无不被冠以“酷吏”之名,而那些对百姓(人民)施暴的官吏,正史的作者尽管对百姓抱以同情,但在书写历史时,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准确的历史评判。这就是“酷吏”之所以被视为“酷吏”的一个重要原因。
著名教育家、革命先辈徐特立同志对正史所载的“酷吏”有着独到的看法,“他素来愤恨社会的不平,赞成历史上的游侠,喜欢《史记》《汉书·酷吏传》,认为酷吏是锄豪强的,但共产党却不用游侠的、酷吏的方法,而铲除了社会上最大的不平”(《炎黄春秋》2022年第10期第36页)。徐特立同志不仅博古通今、学养深厚,而且亲自参加了湖南农民运动,他对历史上的“酷吏”的认知——“酷吏”的作为是铲除豪强和社会不公的,对于现代人深入解读“酷吏”是有极大启发的。
关于“酷吏”的释义,李行健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年)的解释是:“滥用刑罚的残暴官吏。”这个释义去掉了“酷吏”的执法对象——百姓(人民),我们认为是比较科学的。值得注意的是,辞书收录的“酷吏”毕竟是一个历史名词,用现代的视角看,“酷吏”所处时代的法律本身就带有残暴性,那么,他们的执法行为究竟是依法而行,还是滥用刑罚,这是一个需要法学界专家深入讨论的问题。
(本文刊于《咬文嚼字》2023年第1期《有此一说》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