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是房屋质量鉴定、检测的机构,在房屋质量纠纷中具有举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各地也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对检测单位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根据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而各省(直辖市)的建委又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和规程之间没有相互协调与配合的问题。
二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办法》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但对具体的监管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办法》只规定了"对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进行表彰奖励等事项。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业主造成了的损失。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筑结构工程验收规范》。该规范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等已经过修订并实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技术规程》(gbj137-9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200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gb-2001)、以及正在制订中的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条文都应当纳入其中;《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统一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方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绿色施工导则》、地方规章《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等也应纳入其中。
二是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和信息服务业","鼓励采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活动"。据此可以借鉴经验,"将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部分条款列入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推荐性行业标准";三是将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职责由质量监督部门移交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负责管理;四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