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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酒者自杀,朋友护送被判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020-11-10 11:23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案例: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在东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在应朋友黄某之约参加酒局后,开车送醉酒的黄某回到“住处”(黄某已经搬家,没有在此处居住)附近,没想到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判李某承担5%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谁能料想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却摊上了一场赔偿官司。判决结果的得不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也突显了该案的复杂性。但是情归情,法归法,就此事而言,在情感维度外,显然还是有必要回归法律视角去看待案。


    李某到底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我们不单要从案件事实上考虑这个问题,还需要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对公众而言,不因看到赔偿就用笼统的“背锅”字眼去阐述,但也不必将其视作“谁受伤谁有理”式的和稀泥式判决,而应将其置于法院划定的责任分担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担所有责任,而是5%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法理上通常认为,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互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未饮酒者的神志清醒,故而比起“状态失常”的醉酒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

    回看本案,李某虽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但还不能说这份义务履行没有“瑕疵”。李某确实是把黄某送到了“住处”附近,但在黄某醉酒的情况下,让他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这也为接下来发生不幸埋下了祸患因素。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但展开责任倒推时,将这认定为“有过错”。这个意义上说,当地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其实并没有明显失当。

    但也要看到,这个案例非常特殊。首先,朋友醉酒之后的自杀行为是李某所不能预料的。其次,李某对黄某搬家并不知情,他是在得到黄某的肯定答复之后,才把黄某放到了所谓的“住所”附近。“法律不强人所难”,上诉事实,显然应该将纳入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中。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起意外事件中,一起饮酒的除了黄某、李某,还有其他“醉酒”的聚餐同伴,如有劝酒、罚酒、灌酒行为,未尽劝阻义务等,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李某护送而其他人没送,就加重其责任。

    律师提醒,在喝酒聚餐时,相关方不仅是朋友关系,而是负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日后再碰上酒局,有关各方对劝酒多些忌惮,护送醉酒人回家时,也多些安全保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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