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强化阶段学好宪法:紧跟宪法师兄和宪法专题师兄
前言
宪法学三人组由宪法师兄、宪法专题师兄、班主任大师兄三位师兄组成,大家在课程中要以班主任大师兄在“二轮阶段公开课”中的课程为引子迅速突破,之后以宪法师兄的强化课构建基础体系,再以今年声望最高的宪法专题师兄的课程为补强,宪法学科的学习则如有神助。请大家按照这个先后顺序和功法来学习,走入宪法殿堂,传承知行宪法团队的精华。

宪法学的备考方法
(一)知识——体系
知行法学的宪法学体系是经过师兄师姐精心打磨的成果,其力求融合黄皮书与蓝皮书的内容、实现学术与考研的平衡。最为可贵的是,学习知行法学的宪法学内容,能够一改同学们对宪法学“只须简单背诵”的固有印象,让同学们感受到宪法教义学的精细化与体系化。在此介绍知行法学宪法学讲义中宪法总论、基本制度论、基本权利与义务论、国家机构论“知识——体系”的梳理
第一编宪法总论采取了与法理学巧妙联动的体系,将宪法总论分为:(1)广义的“宪法基本‘概念’”部分。该部分正对应了法理学中的法哲学部分,从概念(词源)、特征(形式与本质)、分类(因法理学中没有具体的法而一般不提及分类)、功能与作用(与法理学中的法的作用、法的价值章节对应)。(2)宪法本体论对应了法理学中的法本体论,主要内容为宪法渊源(法律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效力(对应了法理学中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章节),宪法结构。(3)宪法运行论对应了法理学中的法运行论:宪法制定和修改(对应法的制定)、宪法实施(对应法的实施)、宪法解释(对应法律解释章节)、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对应法律监督章节)
第二编基本制度论。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讲就是“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五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宪法化表达。因此,基本制度论正是从五位一体的五个方面展开。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论,知行法学独特的“基本权利七步法”以及采取的蓝皮书中兼顾学理与实定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体系”,让同学们折服于基本权利论的精妙。(1)知行法学讲义与课程采取了蓝皮书中的基本权利分类体系:A.平等权;B.政治权利;C.精神文化活动自由;D.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E.社会经济权利;F.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2)“基本权利七步法”的展示,让同学们从死记硬背知识点到灵活运用七步法解题。

第四编国家机构论。国家机构论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规定为基础,根据蓝皮书与黄皮书的整合,为同学们梳理出了“国家机构六要素”的体系。每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都要进行六要素的梳理,并且在解答具体的宪法题目时灵活运用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在思考其他非死记硬背的论述题时,也要从六要素的思维分析国家机关的各项特征,作为对于某一项问题的论证依据。

(二)体系——思维
1.大宪法观的建立
同学们实现了从知识点到知识体系的跨越后,仍不能忘记从思维的层次提升自身能力。宪法观的形成并非朝夕,必须建立在对宪法本文的体系和内容、对宪法理论、宪法制度的高度熟悉的基础之上。同学们在分析宪法学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保证宪法文本在旁随时翻阅,并且树立自身的宪法观,对具体问题的分析都可以用大宪法观分析,而不能局限于某一章节或者某一板块。
比如:在思考财产权的相关问题时,尝试在脑海中对我国现行宪法规范进行搜寻,不能仅立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板块。(1)其一,还应当想到知行法学讲义的宪法总论中,宪法的特点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概念中存在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原则。(2)其二,可以想到基本制度论中,经济制度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性规定,社会制度、生态制度等同样有所涉及。(3)其三,讨论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忘了与基本权利相对的义务,思考公民是否具有保护财产权的义务呢?最后,国家机构论中,从立法机关的立法保障财产权,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财产权保障的职权分工,再到财产权争议的司法解决等。(4)其四,基本制度论的学习中,同学们容易重点学习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他四种制度的内容,从而导致分析问题时角度的缺失。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等是宪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并且即使对个别内容无须着墨过多进行研究,但分析问题时不可忽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相互联系。(5)其五,国家机构对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负有怎样的职责?国家机构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关系如何?
2.宪法历史观与发展观的建立
同学们学习了宪法的历次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可知,我国现行宪法具有52条修正案,而修正案的内容则是备考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同学们也应当适当记忆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的对比,即形成总体的宪法历史观与宪法发展观。
比如,当我们分析1982年宪法规定中“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演变”时,我们就需要准确定位1982年宪法的规定与历次宪法修改的演变。解答:(1) 1982 年宪法最初未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规定,仅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1993 年宪法修正案做出修改: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1999 年宪法修正案仍然未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做出规定。(4)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加入宪法序言: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5)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进一步规定: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宪法学习的方式与思维提示
1.用宪法知识体系提纲挈领
(1)宪法总论与法理学一一对应

将宪法学习安排在法理学学习之后,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学好法理学之后理解宪法会更加轻松,相同于用同一套体系嵌套了不同的知识。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与宪法总论的融会贯通。
(2)基本制度论紧抓政治制度的横纵向知识体系

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五位一体”写入《宪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大文明的建设已从国家制度层面上升为了一种宪法表达。在宪法意义上,这五大文明的建设分别对应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制度五个层面的基本制度论。
其中政治制度是基本制度论的重中之重,其余四个制度则散落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部分。从横向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看,要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作为人大制度前提的选举制度;从纵向的国家形式来看,要掌握单一制以及单一制之下的两种特色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曾有同学在专业问答中提问:基本制度何以成为宪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可见,该同学并且真正理解宪法知识体系的架构。知行的宪法学体系包括了总论、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四大部分。其中宪法学的“一体两翼”是指总论是宪法学的“一体”,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分别是“两翼”。而基本制度论则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机构这“两翼”的制度背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以及国家机构性质地位、具体职权的设计都是在我国的“五位一体”基本制度之下进行构建的。
(3)“基本权利七步法、三阶段”应对六大基本权利

用独具知行特色的“基本权利七步法”对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六大种类基本权利进行分析,能够做到完善、全面不遗漏。检验自己的基本权利章节是否学习扎实,可以通过看自己是否对任何一项基本权利都可以从这七步法的方面进行一个完善、严密的分析与论述。
其中,“三阶段分析”又尤为重要。在面对一个基本权利问题时,也要学会运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方式进行分析。首先看有可能涉及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与保障方式,再对该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最终得出该事件是否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再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分析。
(4)“国家机构六要素”以职权为核心

同样独具知行特色的“国家机构六要素”可以帮助我们在对一个国家机构进行教义学分析时尽可能地做到全面、完善。六要素中又以国家机构的“职权”为重中之重。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思路,宪法对于国家机构的职权设置也是宪法“规范公权”的理念要求。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对国家机构具体职权的设置,其终极目标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机构职权设置和运行的角度避免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蚀。
2.运用“整体宪法观”分析宪法问题
宪法四大体系就像四个联动的齿轮,在思考每一个国家制度的时候,都应当是四大板块的联动,因此每个宪法中规定的制度必然是涉及四大板块。
如2022年的宪法真题为“结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权,谈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运用整体宪法观,我们能将该题目定位到“国家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基本制度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如果把宪法四大部分割裂开来,就很容易导致只能答到国家机构部分的知识,遗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而丢失很多分数。
再如2020年宪法真题“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宪法文本的意义”,如果欠缺整体宪法观,那可能只会想到“生态制度”这一个基本制度中的内容,或者只会想到张翔老师文章中的“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内容。但如果运用整体宪法观,我们可以从宪法总论、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甚至国家机构的角度都能搜寻到答案。
3.宪法解释学的背景之下,常看《宪法》文本
在教义学的指导下,对于宪法问题的分析,我们首先应当回归《宪法》文本以及宪法性法律。我们发现,在同学们提出的很多宪法专业问答中,都存在这不查法条,盲目提问的现象,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在每年的宪法课堂伊始,宪法师兄/师姐都会不遗余力地在开始讲授正式内容之前加入“宪法重点法条与规范分析”环节,师兄会带着大家把《宪法》文本从序言开始进行逐条的教义学分析。如果脱离宪法文本,很多问题将无从谈起。尤其以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两部分内容为典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文本做出解释;国家机构享有哪些职权也只能通过《宪法》明文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养成随时翻阅宪法法条的好习惯,《宪法》法条在宪法学习结束、考研初试结束之后,也不应当再是一本崭新如初的工具书。
4.区分“应然与实然”,把握问题本质
应然和实然存在矛盾,是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情况。也许在刚开始学习宪法时,同学们不会产生这些疑问,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一旦忽视了“区分应然和实然”的思维,就很可能会陷入思维怪圈,将很多简单问题复杂化。
以2018年一道宪法真题为例,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可能违反宪法”。如果不带着“应然与实然”的思维去思考这个问题,那么极有可能你的答案就会没有体系逻辑。因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定法依据包括《立法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中,都并未将“法律(狭义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行关于事先批准、备案审查以及要求审查建议审查的对象的法律规定中,都没有“法律”。因此,从实然层面说,“法律”就不是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但是,真题为何又这样发问呢?其实就是体现了“区分应然与实然的”宪法思维。命题老师当然知道按照实定法“法律”不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老师想问的其实就是“应然层面,法律是否可能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这也给我们启发,宪法上存在的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很有可能成为命题老师的命题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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