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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回报:2023年中国法拍股产业

2023-08-25 13:47 作者:减持先生  | 我要投稿


一、市场概况

近年来,股权拍卖已成为拍卖行业中的一项新兴业务。目前,许多拍卖公司主要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强制性股权拍卖。因此,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性股权才属于拍卖公司的领域,其他类型的股权拍卖被认为是不合适的。为了全面了解股权拍卖的范围,有必要界定可以进行的股权拍卖类型和不允许的类型。以下的论述,结合所提供的表格,阐明了股权拍卖的范围。

图 股权拍卖的范围

评估股权拍卖的可行性取决于两个因素:是否需要强制拍卖以及股权本身的形式。后者包括是否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是否上市或非上市,以及股权是否为可交易或非可交易股份。强制性股权拍卖通常是首选或强制执行的做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是可行的;然而,其他形式的股权则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拍卖。


强制性股权拍卖:


在这个背景下,强制性拍卖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商业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民事执行不仅涉及有形和无形资产,还包括财产权利。


根据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当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需要评估定价时,拍卖应是首选方法,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涉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等类型的股权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范围。因此,这些股权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执行规则,强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评估定价时拍卖优先。


《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执行人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该规定明确表明,在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必须进行拍卖。


司法拍卖是法院最为熟悉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也是处理上市公司股票的常用方法,特别是针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或长期停牌的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


股权拍卖的限制:


股权拍卖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的总体规则。然而,尽管股权拍卖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各种程度的限制也存在,正是这些限制使人们难以理解股权拍卖。


结合实际的拍卖场景,股权拍卖的限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资格的限制


创始人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中国的《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创始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创始人在公司筹备阶段起关键作用,既在外部代表公司,又在内部推进设立事宜。如果创始人能够迅速转让股权,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公司稳定发展,有必要限制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拍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中国的《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以杜绝他们利用职位进行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高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拍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从事与拍卖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竞买人。自2004年2月1日起,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或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参与涉及非自用不动产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权的拍卖。


收购上市公司资格的限制。自2006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限制。


《管理办法》第6条通过列举明确了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条件:


收购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未清偿并持续违约。

收购人在最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有此类行为。

收购人在最近三年内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涉及《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这些措施限制了有资格收购上市公司的实体,有助于减少虚假的收购,并促进真正的重组。


公司购买自己股权的限制:


中国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以下情形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权的竞买人,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3. 股权拍卖程序的限制与挑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般情况下,股权拍卖首先需要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进行拍卖。


这些限制在国际立法中相对较少见。这或许与我国在管理思想上较为强调行政管理的传统有关,但将行政管理模式直接应用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存在不足之处。实践证明,经过批准后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也能取得良好效果。特别是将拍卖引入股权交易市场,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


1、非流通股拍卖需提前公告十天。根据《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需要在拍卖前10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等专业报纸上。


2、其他股权拍卖需提前15天公告。根据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应当提前公告。动产拍卖应在拍卖前7天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应在拍卖前15天公告。”尽管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有明确的公告期限规定,但除此范围外的其他股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应遵循上述规定,拍卖股权需提前15天公告。


关于公告的范围和媒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技术进步与政策监管对商业模式的影响


随着技术进步和政策监管的推动,商业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提前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动产拍卖应提前15天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应提前30天公告。”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在30天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动产拍卖应提前7天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应提前15天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幅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因此,司法拍卖设立了相对较长的公告时间。从公告开始到拍卖成交及最终交割,所需时间较长。而股票市场行情每个交易日都在变化。在这段时间里,竞买人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价和股票市场行情有准确判断,同时担心竞拍成功后股价下跌的风险。因此,他们可能不愿意参与竞拍,导致司法拍卖流拍,影响了处置效率。


法拍股权流程:


(一)股权法拍竞拍流程


1、竞买者可以通过报纸公告或关注法院的司法拍卖网了解项目情况,查看拍卖公告。


2、有意参与竞拍者可以根据拍卖公告上的保证金数额,将保证金汇入


法院指定账户,获得竞拍资格。若未竞拍成功,保证金通常会退还。如果悔拍,法院会处理保证金。(完成报名手续的竞买人视为已全面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和瑕疵,独立判断并自愿竞拍。)


3、持保证金收据和身份证明,公司竞拍者需要携带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竞买登记。


4、拍卖当天,竞买人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登录账户竞拍,或亲临竞拍现场。不动产通常有30天以上的公告期,竞买人可利用此时间了解物业状况和风险。


5、竞拍成功后,最高价竞买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尾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会在拍卖结束后由平台自动退还,保证金锁定期不计利息。)


6、竞拍成功者可获得《法院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对于不动产或需登记的动产,需到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税费、领取产权证书,并根据法院通知办理现场交付手续;对于其他动产,需根据法院通知完成交付手续。

图 股票法拍竞拍流程

(二)注意事项:


1. 标的物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故有意者请自行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标的物的竞买资格、受让后是否有限售期等相关政策),并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可能的风险,法院不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提供保证。


2. 标的物权属变更的相关限制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向证券管理机构咨询。


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约束,详细的相关限制约束请咨询证券管理机构。


4. 拍卖标的将按现状进行拍卖,其交付状态及过户时的登记信息不影响拍卖的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


5. 与拍卖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情形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6. 若竞买人委托他人(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则应在法院规定的日期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法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携带公章)需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前往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完成代理竞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才可进行委托竞买。未经法院确认的委托将视为代理人个人行为。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法院办理手续,竞买人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对于非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手续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竞买代理人需携带竞买人和自己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法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7. 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参与竞买时,须在法院规定的日期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待法院确认资格后方可参与竞拍。未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8. 在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在相应法拍网站注册并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成交后,买受人须全额支付成交款项。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扣除保证金)应在法院规定的日期前转入买受人(或经法院授权的代理人)的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


9. 法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将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并办理涤除质押、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需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若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过户、交接手续,买受人需承担相关费用,并应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买受人因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况,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理。


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等按本次拍卖公告中的说明负担。买受人应在竞拍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是否能够办理过户登记,因标的现状或瑕疵等原因导致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法院不对过户承诺,不承担过户相关费用。


关于拍卖标的的税收和费用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财税和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了解,法院公告的信息仅供参考。


10. 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11. 对于拍卖标的保证金较高、成交价金额较大的情况,请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以避免因当日限额等原因无法支付。


12. 竞买人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其他竞买人的竞拍活动,不得操纵、搞垄断竞拍价格,严禁串通作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为了确保买受人能及时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法院将使用买受人在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进行邮寄和通知。如有地址或电话变更,买受人或代理人(须通过法院授权)应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法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若因预留的送达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或因未及时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等,买受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4. 特定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具体情况请参阅法院的竞买须知。


15. 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技术创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正在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在线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主要优势:


在网络拍卖中,互联网充当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使竞买人可以在该平台上独立进行竞价,法院始终是司法拍卖的主体。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 网络拍卖可以减少流拍率,提高拍卖效率。


2. 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的最大化。


3. 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的参与机会。传统拍卖的信息传播受限,而在当今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其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迅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4.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减少了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传统拍卖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司法拍卖常常是腐败滋生的高危领域。而在网络拍卖中,拍卖过程始终处于完全公开的状态,任何人均可浏览,不留空间给腐败。


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委托拍卖机构的模式不同,网络司法拍卖将拍卖主体转变为法院自主拍卖,这可能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包括准备工作、信息上传、接受咨询、参观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将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组织,相应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可以缓解法院在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全国范围内普及过程中的压力。


政策监管: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行业分析:


根据2022年12月的数据,当期共有276个法拍股项目,其中4个项目处于一拍状态,47个项目处于二拍状态,75个项目处于三拍状态,7个项目处于四拍状态,剩余的143个项目大多数被中止或流拍。

图 2022年12月股票项目数量

由此可见法拍股市场状况并不理想,成交量少,背后原因主要是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司通常存在债务或经营上的问题等风险,让一般人不敢轻易接盘。此外,司法拍卖存在一定的参与门槛,股权拍卖额度较大,参与拍卖需要一定的支付能力,竞买者基数不足导致竞拍活跃度不高。

图 2022年12月股票项目

从上述数据可以观察到,许多上市企业面临着债务和运营难题,因此不得不将其股权或股份作为抵押物,并在司法拍卖中进行处置。


司法拍卖平台,最高法院指定了七家主要的司法拍卖平台:


1. 阿里拍卖(在淘宝网上运营):目前是最大规模的拍卖平台,涵盖了最广泛的资产种类。然而,平台上的资产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谨慎筛选并具备专业知识。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70839项股权拍卖信息。


2. 京东拍卖:资产数量排名第二,与阿里拍卖相比,京东拍卖的资产公告更加透明,风险较低。此外,其旗下的京东金融为竞拍者提供了金融贷款保障。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4408项未结拍的股权拍卖信息。


3. 公拍网:是最早成立的在线拍卖平台之一,尽管起初备受关注,但后来逐渐减少。该平台源自上海,目前主要资产集中在江浙沪地区。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360项股权拍卖信息。


4.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并备案注册的专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与其他平台相比,其突出之处在于主页可自主选择处理法院和法院级别,这在选择执行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尽管关注度较低且资产较少,但主要集中在河北和北京等地区。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20项未结拍的股权拍卖信息。


5.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是我国票据行业唯一的全国性组织。然而,其拍卖标的相对较少,可作为筛选资产的辅助参考。参与拍卖的人较少,法院主要集中在云南、安徽和天津等地。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414项股权拍卖信息。


6. 北京产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大量国企和央企资产。尽管关注度不高,但主要分布在北方城市。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54项股权拍卖信息。


7. 工商银行融e购:是首家获得网络司法拍卖资格的银行平台。虽然成立较晚,但在司法拍卖房贷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工商银行还推出了工行e拍贷,为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和法拍增值服务。其资产主要集中在京津东北广东等地区。截至2023年2月16日,共有71项股权拍卖信息。


展望未来: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有一小部分公司的股权拍卖受到欢迎,但实际操作显示,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成功率并不高。虽然网络交易使竞拍更加便利,但司法拍卖股权仍经常中止或流拍。


随着经济环境的低迷,被司法拍卖的股权项目可能会继续增加。然而,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通常是股东为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因此拍卖价格较低。如果拍卖流拍,通常是因为公司本身存在较多债务问题,导致没有人愿意轻易接手。另一方面,司法拍卖参与门槛较高,股权拍卖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由于竞拍者基数有限,竞拍活跃度较低,最终成交金额也无法达到预期。因此,很难改善拍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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