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07-刑事证据


07-刑事证据
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
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关联性
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有无作用或者价值
有无客观联系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类似行为
品格证据
量刑参考
特定的诉讼行为
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
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特定的事实行为
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表情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应合法
必须符合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把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⑦视听资料、⑧电子数据这八种证据形式之一
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
警犬辨认
心理测试结论
= 测谎结论
证据提供、收集和审查的程序应合法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
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与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 = 证据具有合法性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例外:技术侦查不用在法庭上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新增)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
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证明力 = 证据的关联性
体现
自由判断
内心确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口供=供述+辩解)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具体包括以下供述,应排除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此供述,包括辩解
如:非法监视居住期间羁押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例外(侦查阶段换人或者换阶段+告知+自愿)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察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注意
引诱、欺骗所获得的供述可以使用,除非侵害人身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一律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律排除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条件①: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
条件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条件③: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注意
由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倾向于认定不属于非法证据
《高法解释》的强制排除
物证、书证(更改疑问未解释,不能反映原件,不能证明来源)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证人证言(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意见未翻(译)核(对))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陈述
参照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
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地点不符、未录像(录音)、未翻(译)核(对))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未提供的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例外: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
鉴定意见(只有强制性排除)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检验报告(不是证据)
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检验人 = 有专门知识的人
不是诉讼参与人
属于回避对象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辨认笔录(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人员)来主持)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和程序(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供公诉的依据
检察院阶段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的核查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法院阶段
一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阶段一
依职权启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依申请启动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申请条件
申请排除以非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不用提供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阶段二(先审查,后在庭审中调查)
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移交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前提)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 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 = 形式审查
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 撤回的证据 + 新的理由 = 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 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 重新申请 + 新的线索或者材料 = 重新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 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先行调查是原则,法庭调查结束之间调查是例外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提前至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
但为了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 最晚时间:法庭调查结束之前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此处的侦查人员不是证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阶段三(处理)
法律后果和 处理方式
当庭决定是原则,再次开庭时决定是例外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推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二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审中应当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情形
对一审的结论有异议的
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一审中未申请,二审中申请且说明理由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时限(督促检察院尽早拿出证据)
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第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
物证
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 物品、痕迹
书证
思想和内容
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
如:书证必须是书面形式 (×)
注意
物证拍成照片就是书证
走私的淫秽书刊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
感知 → 记忆 → 表述
形式(载体不同)
书面
口头
音像资料
注意
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分析判断
诉讼请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做的笔录
供述 = 有罪、罪重
辩解 = 无罪、最轻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口供 = 供述 + 辩解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规则
没有被告人供述,正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供述可有可无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罪
鉴定意见
对象
专门性事实问题
形式
必须是书面的《鉴定书》
种类
肯定性意见
= 鉴定意见
倾向性意见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只能公办案人员参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主体
办案人员
特殊主体
勘验对象
现场
物品
尸体
检查对象
人身
方式
文字记录
绘图
照相
录像
视听资料
= 以模拟信号存储于录音、录像带等
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包括预备过程
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
电子数据
=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
如:微信、QQ、电子邮件、淘宝交易数据、电子监视系统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
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包括预备过程
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
注意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理由①
仅仅改变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的载体
理由②
形成于诉讼过程中
证据的理论分类
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如:复印件、转述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能直接肯定某人实施犯罪
能直接否定某人实施犯罪
能直接否定犯罪的发生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物证肯定是间接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表现为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实物证据
表现为实物的形式
物证
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是人的陈述的载体,则转变为言词证据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
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
证人出庭和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证人(包括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出庭的条件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强制出庭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例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有作证义务,但不能强制出庭作证
注意:不是近亲属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司法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证言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可以在我国使用
证人保护(包括鉴定人、被害人)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证人补偿(不补助被害人和鉴定人)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没有误工费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为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鉴定人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与证人必须出庭相比,没有“重大影响”这一条件)
条件①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条件②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证据的收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理由:客观性较强,难以重新收集
言词证据不能向刑事证据转化
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矛盾证言的认定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
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证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过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
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特殊情形下的有罪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补强证据规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儿童证言不需要印证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年龄的审查方式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补强证据规则
概念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用来补强主证据的证明力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能力
=补强证据具有合法性
②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③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被告人庭前陈述不能作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理论)
概念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
概念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强调在庭审作陈述
传闻证据的主要形式
书面传闻证据 = 庭外陈述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言词传闻证据 = 庭上转述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自感受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
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裁判官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来辨别该陈述的真伪
注意
传闻证据在我国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例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 = 原始证据规则(针对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
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自白任意规则 = 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
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证据主体
国家公诉机关 & 诉讼当事人
注意
公安机关和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
实体法事实
定罪的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量刑的事实
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量刑的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注意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
管辖
回避
采取强制措施
期间的耽误
延期审理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
……
免证事项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使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注意
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
用证据事实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
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诉讼主张:积极的诉讼主张
有罪
侵权
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责任分担
检察院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说服责任
检察院需要证明前提性事实
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证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
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
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注意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没有例外
辩护人有主张,但无证据责任
= 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
有犯罪事实
不需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
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一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审判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疑罪的处理
审查起诉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审程序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审程序
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程序
或按一审
或按二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可以依法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