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车事故致1死!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11·16事故查明
10月29日,本报从托克逊县政府获悉,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11·16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1月16日5时30分左右,由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新疆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牧道工程,在上班途中发生一起车辆刹车失灵溜车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万元。
调查显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创立于1989年,曾用名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该公司下设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朱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廖某某,项目部总工程师魏某某,现场管理人员万某某。项目经理为朱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廖某某,项目部总工程师某某信等3人8月中旬去湖北赤壁市总公司参加述职会,至今尚未返回项目部,在此期间现场管理人员万某某负责项目全盘工作。
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中标单位为新疆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经查明,2022年11月16日5时30分左右,装载机驾驶员李某某在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1号隧洞出口,驾驶装载机行驶至距洞口约50m弯道处,因刹车失灵装载机向后溜车,从道路外侧意外跌落,同班组人员在隧洞内听到巨大撞击声响后,急忙出来查看,发现装载机已从道路边坡摔至坡下,驾驶员李某某被甩出车外躺在半坡石堆上,头部有血迹,已无声息,头上无安全帽。付某某立即跑到大坝工程防渗墙工地找到施工人员张某某,告诉他牧道1号隧洞现场发生了事故,并借张某某电话给杜某某打电话,杜某某接到电话后即给念某某打电话说牧道1号隧洞现场发生了事故,念某某给喷护班班长翁某某拨打电话后一起赶往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看到李某某在山坡中部,装载机在坡脚,李某某鼻孔出血,颈动脉无跳动。6时10分左右项目部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临时救援;6时36分吕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25分急救车到达现场,将李某某送往托克逊县人民医院,于12: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道路路边原有50cm的挡土堆防护,2022年11月14日下午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李某某为倒渣方便将挡土堆推平,要求其及时恢复,事发时仍未恢复。违规作业为干活便利违规将道路旁防护挡土堆私自铲除,接到整改通知后表面答应恢复,但实际未恢复,项目经理部要求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但李某某在驾驶车辆时,未佩戴安全帽,车辆从道路外侧跌落后,其从车辆内甩出,头部受到撞击后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
1.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位置道路较窄,2022年11月14日下午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李某某为倒渣方便违规将挡土堆铲除,要求其及时恢复,但李某某未及时恢复。项目部未及时检查恢复情况,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
2.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管理不到位。车辆维护保养材料、零配件及维护人员不能及时到场,车辆保养由现场工作人员自己操作,维护保养不到位,遇寒流低温天气后引发刹车失灵的机械故障。
3.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现场管理人员上班期间出现脱岗情况,未能履行带班职责,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排不合理,存在先入岗后培训、培训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等问题。
4.现场监督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
监理单位新疆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监督检查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牧道工程隧洞口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的安全隐患,虽下发整改通知,但事后未认真跟踪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调查组认为,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60万元罚款。
朱某某,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经事故调查组讨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3200(肆万叁仟贰佰元整)元的罚款。
万某某,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人员。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以16800(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元的罚款。
郑某某,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项目牧道工程施工项目开挖支扶班领班人,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以14400(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元的罚款。
杨某某,新疆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新疆托克逊县乌斯通沟水库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员,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以8400(捌仟肆佰元整)元的罚款。(文|中国基建报 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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