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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多次小额请客送礼是行贿?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1-12-17 14:59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一、案例故事


马大姐平时办事时喜欢给人好处,经常给别人小恩小惠,她认为这样可以有很好的人脉。马大姐的儿子考上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五年以后,马大姐的儿子面临晋升问题,他的科室有两个人都有晋升的可能,马大姐托关系给领导家里送礼品,给儿子单位的上上下下都请客送礼,打点好关系。因为金额都不大,马大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行贿。但是很巧的是,马大姐的儿子的一个领导,也就是他们单位的李副局长因为贪污和受贿被立案调查了,李副局长为了立功赎罪,把所有给过他好处的人都揭发了,其中就包括马大姐。这次马大姐可着急了,这不是关系社会吗?我给人好处,又没有花多少钱,这怎么算行贿呢?对于这个案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请客送礼达到3万元,行贿罪就可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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