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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破剧是越来越离谱了,宋焰是消防员,所以孟氏国坤集团那么大的公司的董事长,会因为

2023-07-22 23:17 作者:夭夭-零  | 我要投稿

关于国家现行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法律检索


作为法学生,在开麦之前理应做好法律检索,不能凭空跟风污制作方的清白,正好现在放假,就稍微查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来只想随便写写,没想到最后做的比这学期的结课作业还认真,搞了一个晚上(哭)。当然,我感觉我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果然兴趣才是最好的老师。

如果大家嫌字太多的话可以只看重点标注的部分


检索工具:北大法宝,北大法宝的可信度还是相当可以的,法学生都懂


剧中说“一部分责任在于消防检查出了漏洞,但更大的责任方在孟氏国坤”,那么这篇笔记里会从这两点出发,进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科普(因为本人还只是个半吊子的学生,笔记里免不了会出纰漏,欢迎更多有专业知识的观众们指正)


一般这种重大事故的案件都是涉及刑事的,不管是从刑事程序还是行政程序上来说,有关人员被调查是应该的。

编剧这里说因为被宋焰举报所以被调查显然是想当然了,不光孟氏的有关责任人要被调查,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等等有关单位都是要接受调查的。(所以事发后宋焰悠闲的在树下跟女主这么聊天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他作为消防站的站长,那个时候应该是忙的焦头烂额才对)

还有,孟氏的小区发生了重大事故,孟氏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出于法理和情理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部分是出于过错责任的承担,还有物权、债权上的责任,所以大家虽然带着有好感的滤镜去看孟家,但是这一点还是要搞清楚的,孟氏肯定是要承担民法上的责任的。(因为太复杂了所以我就不查了)


1.生产方/业主方的责任(孟氏)

剧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孟氏董事长具体是因为什么被带去调查,所以我大概的找了一些可能有关的法条


民事责任(略)


刑事责任:

(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

2.主观: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

3.客体:必须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接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行消除火灾隐患,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本条将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限定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一方面是限定犯罪的范围,防止打击面过宽,主要惩处情节恶劣者;同时,也是对消防监督机构的巨大支持,强化了消防监督的重要性,使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措施通知更具有法律意义。但同时也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4.客观: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没有执行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措施,因而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以下为我个人对该罪名的解读:

在刑法中我认为这个罪名应该是最符合剧情的一个罪名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应该注意的部分我也有标注出来,如果宋焰不说那句“一部分责任在于消防检查出了漏洞”,那么我们孟总百分之八十是要被判了,可惜,编剧的这句台词相当的画蛇添足

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的说明了,要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而未整改,而你宋焰怎么说,你宋焰作为消防站的站长,你自己都说你们的消防检查有漏洞,也就是说,你们消防监督机构没有尽到你们的义务,你们没有尽到监督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孟总包括其他该事故小区的负责人们就直接不构成该罪了,因为根本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法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主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等。这里要强调一下,因为和上面提到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样,这两个罪名都在安全事故类犯罪里,所以对主体的解释也是同样适用的,所以只是调查的话,孟总还是有可能被调查的,只要孟总符合下面解释中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和大部分安全事故类犯罪一样,本条规定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外其他具体实施犯罪的人员。


当然,我个人并不认为孟氏有触犯这条罪名。

因为这条罪名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安全事故,这个法条的保护法益是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安全,失火的是孟氏的一个小区,小区是什么,小区显然是居住场所,并不是所谓的劳动场所,那有点人可能会说了,像一些装修工人啊什么的可能在里面劳动啊,还有商贩之类的,但是那些劳动者我们要看是不是孟氏组织的对不对,要看他们和孟氏之间有没有那种劳动合同的合同关系或约定,所以我认为这里并不能解释为本法条中的劳动者,这样也就不能构成这个罪名了。

但是!万一那个小区里正在施工建楼呢!或者在施工干一些别的什么东西呢,然后那个重大火灾又恰好是由于那个施工场所引起的呢!毕竟从之前男女主的剧情中看,那么多的巧合,也不是没可能有这种情况嘛,所以我就严谨一点,勉强把这个也算上了。


行政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个不用说,这个行政处罚孟氏也是一定要承担的


2.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宋焰)

行政责任

(1)《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兜底性条款)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宋焰说的消防检查出现漏洞一定触犯了行政法部门中的《消防法》中这一条规定,因为它有第六条的兜底性条款,既然出了事故,宋焰又说消防检查是有问题的,那么相关的消防单位负责人一定是要受行政处分的。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现行有效)

这个法规专门规定了有关公职人员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相关规定及措施,注意,这里是特大安全事故,第二条中包括了特大火灾安全事故,但是是否构成特大的标准,剧中没有明确说明,只说了“特别严重”,所以我把这个放到了后面。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这次的事故是特大安全事故,剧中说“消防检查出现漏洞”,那么宋焰作为消防站站长难辞其咎,是要被处分的,撤职或开除公职。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为故意

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这里我只是从理论上提出宋焰说的消防检查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这项刑事犯罪,这一点在实践中要看有关机关调查和勘察的情况进行责任的认定,当然,既然宋焰是主角,自然不可能说是玩忽职守,刑事犯罪的。


最后总结一下

孟氏在民事和行政上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赔偿啊,罚款啊之类的,刑事上还真不一定,很大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调查一下就完事了。

最大的原因在于那句从消防站站长嘴里说出来的台词:“有一部分原因是消防检查出了漏洞”

剧本想要上升到社会性问题上,抬高宋焰,贬低孟家,最后因为画蛇添足的一句话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所以到底为什么不写责任全在孟方呢?好怪啊,这个时候突然说“啊,我们消防员也有错吧啦吧啦”,别忘了,你本身这个职业它就是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你既然要表现这个职业的伟大,你干嘛突然说“我们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啊?)

反倒是宋焰,按照我国的法律,宋焰作为消防站的责任人,他才应该要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受处分,是不是会因为这个事情影响到自己的仕途。


就写到这里吧,除了相关法律以外的东西我也不多说了,这个法律检索跟专业的比起来其实也算是相当简陋了,大家就看一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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