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因此,某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员戴科长转任到该区医疗保障局,属于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借调不属于公务员交流。旧《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但根据最新的《公务员法》,公务员的交流包括调任和转任两种方式。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因此,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经理调入某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