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多次转包,施工方能找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在建设工程中,转包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转包,而这又容易导致工程款付款情况不清、责任不明确。那么此时,实际施工人能否避开复杂的责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呢?小编特此找到最高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与大家分享。
案例
某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了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汪国民,后汪国民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张支友进行施工。后张支友与汪国民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同时张支友主张中天公司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云南高院与最高院均认为,中天公司并非发包人,与张支友也无合同关系,故不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定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是否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认为不应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中间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无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得以依据无效的转包合同,向前手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并且工程款价格应按《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参照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施工人与前两手转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不能依照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
二、转包人并非发包人
《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亦有类似的规定。但该规定仅调整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而前两手的转包人并非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不能以此条为依据向其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中天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人,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中天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支友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支友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看来,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有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