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四卷 第三章 论货物进口施加 的特别限制 下
0.1
之前的一个简陋的假设,生产者将产品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从而形成生产者彼此之间的隔离。原本发生在生产者之间的产品的直接交换,转化为产品的“货币化”。产品必须首先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用货币购买其他产品。
由于产品名义价格提高了,促使生产者愿意生产更多的产品。而经销商获得了更多的产品的调配权力,也就掌控了生产者彼此之间的需求满足。
不过,由于经销商在这里只是提高了产品的“名义价格”,并没有真正获得利润收益,所以这个假设最终是不成立。
但是,这里所出现的生产者,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小生产者”。小生产者绝不可能贱卖自己的产品,因为这不符合“自利”原则。
在小生产者之外,却还有另一类的“产品拥有者”,这就是“贵族”。对于贵族来说,产品本身就是他从民众手中“无偿”占有的,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因此,在与经销商交换其他产品时(比如中国茶叶),贵族更愿意支付“高昂”的代价。
因此,经销商最初的利润收益,是从“奢侈品”交易中获取的。经销商用奢侈品换取了大量的低价普通产品,就有了提高普通产品名义价格的最初动机。
0.2
雇主所出售的产品,是他自己投入资金组织生产的。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雇主投入资金购买的产品,与生产后出售的产品,并非同一个。
经销商则不同。经销商购买的产品,和他出售的产品,就是同一个。
因此,无论经销商如何活跃,仅仅就他的行为本身来说,并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产品只不过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人手中到另一个手中。
经销商处于两个不同的生产者之间。对于这两个生产者来说,他们彼此交换产品,失去的同时也是拥有。而对经销商来说,他无所失也无所得。
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经销商无论他怎么努力运营,也毫无意义。因此,经销商绝不可能毫无所得。
0.3
经销商自身不生产产品。经销商想要有所得,首先必须有人把“所得”的产品生产出来。谁来生产呢?只能是这两个生产者。
因此对于这两个生产者来说,他们不仅要生产另一个生产者所需要的产品,还必须为经销商也生产一份产品。
这里我们就会发现,经销商的存在,同样也必须成为“社会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经销商虽然本身不生产任何产品,但他必然要求生产者具有生产更多产品的能力。
由此,也可以推知,一切不直接生产的收入,比如娱乐,都要求生产者具备更强的生产能力。
因此,“生产者”才应该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超出生产者能力之外的社会活动,或者它根本不可能存在,或者它只能从其他生产者手中硬行分走更多的份额。
而这与之前我们得出的,“经销商掌控生产者”的结论是相悖的。
0.4
生产能力,决定了社会的“进步”程度。
经销商的存在,则造就了“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
我们说,人的行为总是出于“自利”。那么,当社会进步中,既产生了个人财富的增长,又造成了个体生活的贫困时,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它是如何产生的,有没有可能消除社会进步时期中的社会弊端呢?
这就是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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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根据其他原则这种特别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上一节,我力图说明,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货物进口,也不必加以特别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荒谬不过的了。这种学说认为,当两地通商时,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当。
但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奖励金与垄断权,虽为本国利益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垄断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事实上也常是这样,这一点我将力图在下面说明。
但是,两地间正常进行的没有限制和强迫的贸易,必对双方有利,不过双方得利不完全一样。
所谓好处或得利,以我的理解,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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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地贸易额平衡,如果两地间贸易所交换的全是两地的当地产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必定或几乎相等。
这样,各为对方剩余生产物提供了一个市场,双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对方偿还。
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由于假设其价值相等,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这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
彼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按照贸易来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贸易往来数额每年都是十万镑或一百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所提供的年收入亦为十万镑或一百万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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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的贸易是一方向另一方输出的全是本国商品,而另一方的回程货全是外国商品,那么,两国的贸易额,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偿付。
两国仍然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国居民。比方说,英国从法国进口的全是法国的国产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和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可给两国居民带来一定的收入,但给法国居民所带来的收入,必多于给英国居民所带来的。
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在法国人民间分配的。但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英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部分资本,才是每年在英国人民间分配的。其资本有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对这些遥远国家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
即使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国资本的使用给法国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所增于英国人民收入的大得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的直接消费品贸易;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的迂回的消费品贸易。这两种贸易所生的不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说明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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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也不能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
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若英国对每年从法国进口的商品不是用烟草和东印度货物,而是用金银支付,那贸易额便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偿付商品,而是以金银支付。其实,这种情况,也像上一种情况一样,能给两国人民提供若干收入,英国人民,必从此取得收入,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比给英国人民提供得多。
为生产英国商品以购买金银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一定人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必可因此而补还,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正如输出等价值任何其他货物,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一样;反之,在大多数场合,还会增加英国资本总量。
凡是出口的货物都是国外需求比本国需求更大,因此,预期它所带回的货物会比出口货物的价值更大。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十万镑,但输往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可值十一万镑,那么这种交换,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如果英国以十万镑黄金购回价值十一万镑的法国葡萄酒,则这种交换也就同样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
在酒库中有值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货仓中有值十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样也比在金库中有值十万镑黄金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二人比较,可推动更大的劳动量,并给更多人民提供收入、生计与职业。
但国家的资本与其全体人民的资本相等,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大都会因这种交易而增加。
当然,如果用自己的铁器及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会比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巴西、秘鲁金银,更加有利于英国。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总比迂回的更有利。
但以金银进行的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并不比以其他货物进行的同类贸易更不利。无矿产国每年输出金银,不会使金银更容易干竭。正如无烟草国每年输出烟草,也不会使烟草更容易干竭。有资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决不会长期缺乏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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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工人和酒店的交易,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和葡萄酒生产国间的贸易,也可以说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酒店的交易,并不一定是亏本的交易。
就这种贸易本身的性质说,其利益和任何其他贸易相同,不过,也许比较容易被滥用。酿酒家的职业,甚至小酒贩的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是必要的劳动。
工人所需的酒,与其亲自酿造,不如向酿酒家购买;而且,他若是一个贫穷工人,那么他买酒,一般是向酿酒家做大量的购买,而不是向小酒贩一点点地买。倘若他是个贪食者,他可能购买过多的酒,正如他可能购买过多的肉,或是他想扮作一个翩翩公子,他可能购买过多呢绒布匹一样。
贸易自由,虽然可能被滥用,而且,有几种贸易自由,特别容易发生这种结果,但无论如何,对于工人大众,这一切贸易自由总是有利的。
此外,尽管个别人可能由于嗜酒过度而倾家荡产,但一个国家几乎没有这种危险。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酒这方面所花费的超过他们资力所允许的程度,但有更多人在这方面花费较少。
应该指出,根据经验,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烂醉的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葡萄酒生产国的人民,一般是欧洲最节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对于普通日常饮食,人民很少过度使用。
没人想在像淡啤酒那样廉价的酒类上多花钱来表现自己的慷慨和好客。反之,只在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树,因而葡萄酒异常稀少的国家,如北方民族和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烂醉才成为普遍的恶习。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各省开拔至南部各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时,据说,起初往往因见良好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沉溺于酒,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便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
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或可在英国中下等层级人民间暂时兴起烂醉的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养成一种持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上流社会,或有钱买得起最贵酒类的人中,醉酒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很少见到一位绅士喝得酩酊大醉。
此外,葡萄酒贸易在英国的限制,与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不如说为了使其不能购买价廉物美的酒类。
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的商品,葡萄牙人确实是比法国人更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加以奖励。据说,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的政治行为原则。其实,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至于大商人,不问这些小节,总是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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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作是他们的损失。
国家间通商像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纽带,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在本世纪及前世纪,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及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
统治者的暴力与不公,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认为,按照人类处事的本性,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但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们不是也不应该是统治者,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或许无法改正,但要不让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垄断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像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
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必然合乎于向售价最低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
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相反。
像行业协会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垄断权。
因此,在英国,以及在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对于几乎一切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征收特别的重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制造品,都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输入。因此,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换言之,对民族仇恨异常激烈的国家,几乎一切货物的进口都加以特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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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对我国有危险,但在贸易上,则确对我国有利。
在敌对状态中,财富能使敌国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在和平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必使他们能够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必对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
正如一个富人,和穷人比较,是邻近劳动人民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也是这样。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场,所以,对绝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穷的经营同行业的工人,又将因此而减低其售价,因而,对其余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危险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
此外,这样一个富国的巨大开支,必能在其他方面给人民大众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他们得利。想发财的个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商业大都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极少的地方,可取得的财富也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他们或许可能分得一份。
指导着一个人、十个人、二十个人的常识性原则,也应该支配一百万人、一千万人、两千万人的判断,应该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的富乃是本国可能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想通过对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当他的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最可能达到致富的目的。
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未开化的游牧民族和贫穷的野蛮人,那么,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无疑可使国家致富,但要通过对外贸易致富,就绝不可能了。
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和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意对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对外贸易,不给予对外贸易以正当的法律保护。
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对外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期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使这种对外贸易陷于微不足道和被人鄙视的境地。
8
正是由于这种原则,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考察其真实利害关系,那么对英国来说,与法国的贸易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基于同一理由,对法国亦如此。
法国为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也像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起投在对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劳动量,能够为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提供收入和生计。
在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间进行贸易,也至少可以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也至少与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对外贸易同样有利。若与我国引以为豪的北美殖民地进行贸易相比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那种贸易来回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
此外,法国据说有居民两千四百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却据说不过三百万。法国又比北美洲富饶得多,虽然由于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为频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之多。
英国的贸易,亦同样有利于法国。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程度的比例,要大于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这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应加以特别照顾的贸易之间重大的差别。
9
然而,能使两国间进行开放的自由的贸易的这种有利环境,却成为产生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敌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
每一国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贸易上遇到另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极其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对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这种学说的学者常常预言,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频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不少的忧虑,几乎各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
但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这种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因此致富。
欧洲今日虽然有几个城市在某些方面称得上是自由城市,但却没有一个国家是这样。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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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就要看这差额是有利或是不利。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
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这一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其收入限度内维持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
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就必然会按照这个差额而减少下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退,其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完全不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可以产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世界,也可以产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
即使半个世纪以来,一个国家进口的价值都大于出口的价值;在这期间,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货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代之,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实际财富,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在这次动乱以前,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和英国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