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3:不起诉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3: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一)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5条)
(二)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77条)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一般证据不足。
(1)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7条)
2.排非证据不足: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73条)
[复习注意]
1.一般证据不足与排非证据不足最大的区别是,一般证据不足,不论补侦一次还是二次,均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排非证据不足,既可以补侦,也可以直接不起诉,即不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
2.对于一般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经过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因为不可能再有第3次补充侦查了。经过1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因为必要时,还可以第2次补充侦查。
3.存疑不诉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属于典型不起诉制度(内容详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题)。
(五)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刑诉法》第182条)
[复习注意]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第1款)。
二、不起诉的程序
(一)上级批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371条)
(二)宣布生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高检规则》第376条)
(三)文书送达
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高检规则》第377条)
2.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高检规则》第378条)
(四)程序倒流
1.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高检规则》第365条)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高检规则》第366条)
(五)财产处置
1.解除查冻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无权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高检规则》第375条)
三、不起诉的救济
(一)公安机关不服
1.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2.对复议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公安部规定》第294条)
(二)被害人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180条)
(三)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刑诉法》第181条)
(四)监委会不服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47条)。

题目: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1.若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否直接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2.若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而是另有其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可以。
《高检规则》第3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应当进行一次或者两次补充侦查,不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不得直接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高检规则》第365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本案中,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而是另有其人,应当先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再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