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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重点!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常识考点变化

2021-04-13 19:35 作者:公考小秘书  | 我要投稿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我们挑几点为大家介绍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注意。

旧规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规定: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新旧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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