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些人动不动就说“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要告你!”但是个人隐私具体指什么,恐怕很少人能说清楚,甚至还会有许多人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相混淆,闹出笑话。今天陈律师就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个人信息,哪些算个人隐私。

前些日子,张女士与丁先生因名誉权纠纷的案子通过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了最终判决:判决张女士在小区和微信群中对丁先生发表、张贴道歉文章。判决书送达后,丁先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在不隐去判决书中张女士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内,并同时在多家网络平台上公布,引来了人们的关注。在朋友的提醒下,丁先生觉得自己的做法有些不妥,就对判决书进行了撤除、添加技术处理等措施。张女士认为丁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先生停止侵犯隐私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以及调查费用。
那么张女士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这就要看丁先生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了对张女士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从这里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是除去隐私之外作为独立保护客体的信息,隐私强调私密性,个人信息强调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中包括了私密信息,但不等同于私密信息。本案中,判决书内关于原告张女士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不属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丁先生的行为,侵犯的是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而非个人隐私,因此张女士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