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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天价”月饼,浓“情”过佳节

2023-08-22 09:13 作者:夏县夏鲜e镇  | 我要投稿

中秋佳节临近,各地节日氛围浓厚,月饼进入了销售旺季,各式各样的月饼琳琅满目,近年来,随着相关部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共同努力,“天价”月饼明显减少,绝大多数月饼价格较为贴近市场需求,市场消费也更趋理性,与此同时,个别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采取多种方式炒作月饼价格的现象也偶有发生,为防止“天价”月饼死灰复燃,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月饼虽小,但“天价”月饼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容小觑。与“天价”月饼相伴相生的往往是过度包装,过度包装会导致产品重“外表”,轻“内涵”。对于消费者而言,会导致追求华而不实、盲目攀比的不良消费之风,增加消费者负担;对于经营者而言,会导致产品研发偏离初衷,使产品丧失本身的节日属性;对社会而言,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重廉尚俭良好风气的形成。
遏制“天价”月饼,消费者与经营者需共同努力。在团圆佳节来临之际,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抵制天价月饼,选购月饼时注重产品本身的品质,选择喜欢的馅料和口感;同时对于广大月饼经营者,要注重产品本身的研发,提升产品质量,在品质上多下功夫,让产品回归佳节属性才是应有之义,包装只是便于存储和运输的辅助功能,莫要本末倒置。
遏制“天价”月饼,相关政策与监管在持续发力。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明确“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这有助于引导月饼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运行。
对于月饼的包装标准相关法律条款也有明确规定“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公木等贵重材料。”
对于过度包装的处罚条例也十分清晰: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月饼自古以来寄托着“千里共婵娟”的美好愿望,让月饼回归本质属性,承载情谊寄托愿望,营造淳朴浓厚的氛围,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发力下,我们定能在浓情过佳节的同时传承独特而有魅力的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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