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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二)

2023-02-22 21:19 作者:财务431向qian冲  | 我要投稿

增值税

税收优惠(二)

特定减免税项目和临时减免税项目

(一)免征增值税的保障民生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婚姻介绍服务。

4.殡葬服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6.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免征增值税的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项目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免征增值税的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四)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类项目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5.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征增值税的文化类项目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5.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六)免征增值税的特殊运输相关的项目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免征增值税的金融、保险类收入

1.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干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7)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9)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3.贴现业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4.担保业务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自2016年5月1日起,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7.保险收入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出口货物保险免征增值税:①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②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八)免征增值税的科技类收入和项目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九)免征增值税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类项目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6.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十)免征增值税的就业类项目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免征增值税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十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民生类临时免税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3.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减按征收率计税或免税

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六)孵化服务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十七)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即:保税交割——暂免征税;进出口交割——执行进出口政策。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十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主要优惠政策

(二十)杭州 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1.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人、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4.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二十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优惠

1.支持复工复产政策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政策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适用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在2022年继续延缓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继续延缓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①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a.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b.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c.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③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3)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二)销售二手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二十三)供热企业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二十四)特定区域的特定减免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保税政策

1.离岛免税

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包括年满16周岁的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2.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二十六)图书批发、零售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十七)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对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展品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展品清单》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展品清单》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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