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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和国家-概要(5)

2023-03-01 21:59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从民族精神到世界精神》 国家具有个体性和排他性,这种个体性和排他性表现在国际法当中。 黑格尔认为,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因此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都自在自为地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彼此订约,同时又凌驾于这些约定之上。 黑格尔认为,从这个角度看,康德建立国际联盟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他说:康德的想法是要成立一种国际联盟,调停每一争端,以维护永久和平;这种联盟将是被每个个别国家所承认的权力,旨在消弭纷争,从而使诉诸战争以求解决争端成为不可能;康德的这种观念以各国的一致同意为条件,而这种同意是以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理由和考虑为依据的,总之,始终是以享有主权的特殊意志为依据,从而仍然带有偶然性的。也就是说,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依然是一种特殊物,民族精神的原则必然受到这种特殊性的限制。 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利来统一各国之间的意志。 所以黑格尔说:唯一最高的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也就是说,在国家中自我意识的理性还只停留在民族精神的阶段上,因而在国与国的关系中,这种民族精神还是特殊的定在,它本身还必须以更高普遍性的精神即世界精神达到同一。 这种世界精神,是在各民族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命运和事迹是这些民族的精神有限性的辩证发展现象。从这种辩证法产生出的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它既不受限制,同时又创造着自己;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行使着它的权利,它的高于一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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