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问题解答汇编》(43)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43)农民生产的粮食,其自食部分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而出卖部分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为什么是这样?
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而来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这种二重性,因而也只有商品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
为什么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二重性呢?这个问题在上面几题的解答中已经说过,为帮助大家理解,我们再谈一下。
我们知道,在原始公社中,商品生产还没有出现,土地的共有共耕是它的基础。在这里也存在着分工,但人们都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公社劳动,他们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表现为整个公社劳动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私人财产的出现,有了商品生产。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都为对方劳动。如农民生产手工业者所需要的粮食,手工业者生产农民所需要的农具。但是现在他们劳动的这种社会性就不能像在原始公社时那样直接表现出来了。因为他们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他们不会将自己的劳动生产物白白地送给别人,换句话说,他们的劳动虽然是为社会的,但不能无代价地交给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证明他们的劳动是社会所需要的一部分呢?唯一的途径就是经过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两种商品按照一定的量的比例相等起来,进行交换。然而什么东西使它们能够相等起来呢?使它们相等的只能是性质相同的东西。这个相同的东西就是劳动,因为两个商品都是劳动的生产物。但是这种劳动又不是具体劳动,因为具体劳动是各不相同的,不能相等。能够相等的只能是在两个商品的生产上所花费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抽象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由此可见,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二重性。
从以上的说明我们就可以了解,农民生产粮食,如果自己使用,就不是商品生产,生产物也不是商品,在生产中的劳动也不具有二重性,所以它没有价值。至于出卖的部分,那就不同了。农民将这部分粮食当作商品出卖,就是说这一部分粮食是作为商品而生产出来的,因而生产这部分粮食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正因为如此,这一部分粮食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