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陈述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有异议,有异议股东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有异议的股东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准许宁夏化工厂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做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