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条内容改了

2020-07-15 15:43 作者:CN医院院长杂志  | 我要投稿



7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其中明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原文内容: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六条。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期限为2年;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条内容改了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