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遭10人围殴反获刑3年:以一敌十,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大学生遭10人围殴反获刑3年:以一敌十,为何不是正当防卫?追索立法原意,是司法实践的必要拓展
云南丽江,22岁的大三学生程兆东从餐厅出来,10余名男子亦先后走出,围住他。冲突过程中,倒地的程兆东随手乱抓工具反抗,最终5名男子受伤,其中2人重伤。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兆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各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新浪新闻12月10日)

此案的焦点在于,程兆东的反抗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一提起正当防卫,人们就会想起那起“昆山反杀案”,但接下来又曝出了河北保定的“涞源反杀案”,以及辽宁抚顺的“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因而可以说,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并不陌生了。
但不陌生并不等于完全理解,因此,对于这次丽江大学生“遭10余人围殴反获刑3年”的案件,还处于多方面争议的状态。而社会之所以对这个案件没有像“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残疾按摩师反杀案”那样产生几乎一边倒的统一认知态势,其实还是受到了细节的影响。
从法庭公开的材料可以看到这样的细节:程兆东说,自己和被害人老板身份的王裕宽并无恩怨,但自己的女友邓佳,以前曾是王裕宽酒吧合伙人代乾的女友,而程兆东也正是因为常在王裕宽的酒吧里驻唱,才认识了他们和现在自己的女友,也即代乾的原女友,而在本案中,代乾也是被害人之一。

也正是因为这些错综复杂的细节,社会对此案的研判态度才产生了游移。从跟帖中可以看到,有人认为这个大学生程兆东不太厚道,在王裕宽的酒吧里驻唱,还不感恩,而且还“抢”走了王裕宽合伙人代乾的女友,这本身就欠下了不该有的情债,而这就是本案最大的伏笔所在。
而与此同时,法院的认定也从另一维度加重了社会对大学生程兆东的不一致看法。法院的认定是这样的:被害人等多人首先动手,对程兆东进行拳打脚踢,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程兆东使用工具刺伤5人,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程兆东主观上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
而从法院的这个认定中,人们似乎也更加直接地感受到了什么叫奇葩和无厘头。因为这个文书的前半部已经认定了“被害人等多人首先动手,对程兆东进行拳打脚踢”,这本应当是后半部的法定依据和性质界定的启程点,但是后文却又说“程兆东主观上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

显然,这样的勾连,无法完成逻辑链条的合理闭合,因为如果认定了前面的表述,也就视同于默认了后面自动导出的结果,那就是有利于程兆东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这个认定书最终却给出了无法续接逻辑的结果,即“程兆东主观上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这样的无厘头,使对大学生程兆东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
但人们依然值得满怀希望的是,那些“情债”的细节,并不能决定法律的胜负,因为那是本案以外的末枝余叶。同时,越是奇葩和无厘头的认定书越容易反转,因为,负面的奇葩不可能变成正面的奇迹,潦草的无厘头也不会生发为正义的根基尺,只会使泡沫速绝。
也许,当地法院认为这样判是恰当的,但这仅仅是来自于法条表面的认知,然而,法律深处是法理,法理是所有法条的内在支撑。

从“昆山反杀案”之后,相关司法机构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司法指导,而后来河北保定的“涞源反杀案”,以及辽宁抚顺的“残疾按摩师反杀案”的成型,其实都是参照到了司法指导,可以说,那本身就是一个参照系的坐标。
而背后的更深意义则在于,即使是在法条现有含义已经穷尽的情况下,也不能让正义一方感到失望或尴尬。因为现有法条不能解决的问题,并不注定就是法律上必将无解的问题。因为按着法理,还可以追索正当防卫权相关法律在立法时的初衷,和原意,而追索立法原意,本身就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必有拓展。
以上都是转载,我只想知道写这个文章的人是当事人的话,还会这么说吗?这不扯犊子呢?被人打,这是什么?这是被欺负,还击,这不正常吗?只要被打肯定有还击。如果没见到,那是还没来到,这已经是互殴了,我刚看的时候还以为是防卫过当打死人了。
我觉的焦点在哪里?在为什么只说被害人,那10个人呢?他们判了什么?怎么好像没事啊?
法律应该先判那10人打人是什么嘴,什么结果再说被害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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