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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雇于个人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时责任如何划分?

2023-06-15 08:05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一个施工项目被业主外包给个人,由承包的个人组织队伍施工,而受雇于承包者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时,三方之间是什么关系?责任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9月,某批发市场将市场内的遮阳网拆除工程承包给叶某,由叶某组织拆除工作。同月,祁某受雇于叶某从事拆除工作,按天结算报酬。在工作的过程中,祁某因故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祁某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因各方之间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祁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的过程中,经办法院又依法追加某批发市场为被告。其中,叶某主张祁某是受叶某邀请一起为某批发市场提供劳务服务,实际雇主为某批发市场,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批发市场则主张祁某系叶某雇请,并非某批发市场雇请,也与祁某无任何关系,某批发市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办法院认为,关于祁某与叶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叶某与某批发市场之间是何法律关系。祁某系受叶某安排从事遮阳网拆除工作,并按天结算工资报酬,由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已构成雇佣关系。某批发市场将遮阳网拆除工程发包给叶某,由叶某自行组织人员、劳动工具或设备进行拆除工作,其与某批发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已构成承揽关系。

关于叶某与某批发市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的问题。祁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叶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对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祁某站在移动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某批发市场将遮阳网拆除工程发包给缺乏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叶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

最终,经办法院综合考虑三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发生后果的关联性,确认由叶某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某批发市场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祁某按20%的比例自行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农村、乡镇的施工项目中十分常见,且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安全事故频发。而且,在比如农村建房、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中,存在业主、发包方、包工头、定作人、工人等多种主体。他们类型多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复杂,更导致如果发生事故,责任的划分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针对相关案件存在多种主体的特征,会先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与诉讼主体,避免遗漏案件的诉讼主体。然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中的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甄别,从而确认案件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对责任进行初步的划分。案件中的各方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责任划分原则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比如本案中,经办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陈述,在庭审的过程中将作为发包方的某批发市场依法追加为被告。然后,因祁某接受叶某的指挥,劳动报酬由叶某结算,也从叶某处领取报酬,因此祁某与叶某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某批发市场将拆除工程承包给叶某后,由叶某自行组织队伍、设备进行施工,因此某批发市场与叶某建立的是承揽关系。

在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来对责任进行划分。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一般以各方的过错来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人民法院对责任进行认定时,会根据业主、房东、发包人和分包人在选择承包方和劳动者时,是否选择了有资质的承包人和劳动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采取了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同时,人民法院也会考量受伤的劳动者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和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责任。最终,人民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的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各方在案件中承担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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