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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驾车撞死盗摩托者被判防卫过当,检方: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2023-08-25 09:04 作者:高音镜面  | 我要投稿

谨由我同大量一起来深度剖析一下这篇与防卫过当以及借故杀人有所相关联的通例并看看其中所藏有着的知识点以及亮点在哪里,接下来的内容是这样描述的,如下:

【案件概述】

小偷能猖狂到什么地步?石某吃完晚饭回到家,发现有五六个年轻小伙对自己刚买的摩托车“图谋不轨”。

还没等石某反应过来,两名小伙就用自己事先配好的万能钥匙将石某的摩托车一溜烟儿的开跑了,另外几人也开着自己本来的摩托车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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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摩托车是石某不久前刚花了两千元买的,因为最近比较忙一直没有办理相关证件,谁知竟被这几个毛头小子偷跑了。

石某自然是不会放过他们,转头开上自己的越野车就要追赶他们。而这几个年轻小伙看着也就初中的样子,应该还是未成年。听见后边有人追他们,几人更是加足了马力骑车。

他们六人分两两一起总共骑了三辆车子,骑着石某摩托车的两人在中间,另外四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分别一左一右的为中间的车子“护驾”。眼见石某开着越野车快追上他们了,几个小伙的车速又快了许多。

结果不巧的是正在他们在马路上风驰电掣的时候,前方遇到了为查车而设的关卡。几个小伙不得不停下来接受检查,但正在此时石某直接开车撞向了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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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因被偷车感到气愤,因此他想用这种方式来发泄一下自己心中的怒火。但谁承想他这一撞直接导致摩托车拖行了数十米远,此外造成两人重伤,一人当场死亡。

经过这一撞就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和盗窃事故了,几个小伙子的确有人因为是某得行为丧失生命。石某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法律分析】

石某当场被现场的警察逮捕,因为他的行为不像是泄愤,更像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当地警方随即对石某展开了问询,同时也对盗窃的几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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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得知这几个小伙子原先是当地某中学的学生,但是因为他们不学无术整日捣乱,早早就辍了学。辍学后几人因年纪较小也没有什么工作,整日做一些偷鸡摸狗、歪门邪道的事情。

而当场死亡的那个丁某年纪未满18岁,只是一个未成年;另外两个受伤的小伙也都还是未成年。

随后警察又对石某展开了审讯,石某坚称自己是受害者,是他们先偷自己的摩托车在前。自己只是因为生气并追回自己的财产才做出了如此举动,并没有想让几人死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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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地警方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因为石某是具有驾驶证的老司机。此外他也有能够判断危险的能力,石某明知道一辆越野车撞向摩托车会发生什么后果,但当时他依旧没有刹车反而全速撞击过去,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

由于这起案件事情发展脉络清晰,证据也比较充足,不久当地法院就进行了这起案件的审理。

关于这起案件究竟应该以正当防卫定性还是故意伤害罪定性还有待商榷,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判定条件。

首先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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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出现,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已经伤害到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其次损害他人身体的这种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这种伤害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像医生给病人截肢就不能算是故意伤害。

最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关于损害的界定是可以走相关的司法程序进行鉴定,从而来判定伤残的等级。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判定。根据法律规定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二是其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是自已的合法利益。

案件中的石某在驾驶越野车撞向几人时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若说石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即追回摩托车)不受侵害,可石某撞击几人的行为会直接导致摩托车的破损,而这种后果对于具有判断能力的石某是完全可以预料到的。

鉴于此,当地法院认为不能判定石某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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